【投书】公安非法施暴 控诉人遭枪击终身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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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讯】申诉书

申诉人:李朝友,男,彜族,33 岁,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椒园乡街村一组。

被申诉人:
古蔺县公女局,局长: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陶琦;
古蔺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宏.

申诉事项和请求:
一、 申诉公安局干警非法使用武器,报复伤害申诉人,致终身残废,请求判处公安局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和赔偿一切损失以及家庭生活和赡养、抚养问题;
二、 申诉检察院错误认定“九· 二涉枪事件”.包庇犯罪分子不受法律追究,请求审查“九· 二涉枪事件”,依法惩治罪犯;
三、 申诉法院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式剥夺申诉人申辩权利,请求对申诉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捉审。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罪与非罪
1 、事实经过。申诉人(我)二哥李朝阳、二嫂罗国香因其子李浪(五岁)被他人用石块击破头部.遂前往派出所寻求解决。我在邻里做工时听说此事后,便前去派出所探望李浪伤势。查看伤势后,我觉得应当及时治疗并防止发生破伤风。我当即对在场的乡治安员闫和提出请求,闫却推三阻四地说,派出所民誉未来值班,他处理不了。我于是问得民警何往,闫回答说:“所长孙传宇和民警谢建伟在对门彭安敏家打牌,你去找他们处理。”我来到与派出所同一院坝的对面距派出所约十米多远的彭安敏家找所长。彭家门窗紧闭.窗户被窗帘遮挡。我轻拍门、窗在外呼喊,室内只有人形见动和麻将声音.却无人应答。我反问闫和:“所长在里面没有。”闫说:“肯定在里边的,你们要找到他们两个才处理得了。”我大声直呼所长大名,孙传宇所长却继续赌博,就是不应声。当时我非常气愤,没有多想,立即回家拿了把菜刀来,再次在彭家赌博的孙、谢二人,闫和也来喊他们。门终于开了,派出所民警谢建伟走了出来,从门缝里,我看见了孙传宇所长仍坐在麻将桌上,同时还看见了乡党委书记朱春亮也坐在麻将桌上。我当时就很气愤,党委政府的书记、乡长与派出所干警同在一起赌博,身为人民的父母官、共产党的干部,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呢?我忍下了火气,请求谢公安及时解决一下,谢好像对我影响他们“娱乐”的场合很不高兴,一直黑着脸,不说话。当我叙述还不到三分钟,谢就拉了脸,转身往赌场走,横蛮地说:“我就不给你们处理,随便你们要干啥子! ”我当时一想到小侄儿重伤无人问津,他们却仗着同在一起打牌的党委书记作靠山,将老百姓处理问题的要求拒之千里。我实在忍无可忍.从裤袋内(我一直光着上身,未穿衣服)掏出菜刀,在赌场内与谢抓扯中,划伤了谢的右臂,在他人劝阻下,我退出了赌场,在彭家门口的胶椅上坐了下来奇怪的是,在赌场的党委书记朱春亮、副书记刘春文、副乡长张泽、所长孙传宇却无一人出言制止。

我坐在椅子上,将菜刀放在屁股下面。当时在彭家出来的杨顺传(中学教师)、闫登伟等人劝说找,我就将我当时气愤不过的心情向他们倾述,对划伤谢的事我也觉得后悔,应该向他赔理道歉和上药。可就在此时,我突然间觉得我坐的椅子后面上来两个人影(因当时天色光线己暗),一瞬间将我按住。谢建伟抓住我的左手,并铐上了手铐,孙传宇将抓住的右手道上,二手一同铐上了手铐。我当时以为要抓去拘留,也知道伤了谢不对,所以没有反抗,当时也无力反抗。说时迟,那时快,孙在铐住我的同时,掏出了手枪,顶在我左大腿上(我右腿被孙用脚顶着), “叭!叭!叭! 叭!”连续开了四枪。四发子弹自上而下,皆命中大腿。除一发子弹击碎大腿骨留于肌肉内,其余三发子弹皆洞穿大腿后,弹着点存留于我坐椅子的水泥地下,清晰可见,连椅子也被子弹洞穿一孔。一阵剧痛,我失去了知觉。

随后,孙、谢.二人又将我拖到派出所门口的水泥地下,在百人围观的光天化日之下,拳脚相加,继续进行殴打。我再三求饶,并大声呼救,声明说,我的腿己经断了,他们约五、六人仍在继续殴打,边打边说:“打死你狗日的,公安你都敢砍!老子们就是要报仇!”在困观群众的怒吼声中,他们的复仇行动才暂时停歇,可在场的书记、乡长们仍然无一人吭声,我感到了绝望。

在好心人送往乡医院时,无人过问,许多群众到乡政府强烈要求他们,才调车送往古蔺县城。车到半途,谢之三哥、姐姐谢建群,姐夫周德勇(公安局干警)等人从观文镇包车前来,相遇后拦下车子,谢这些亲属齐上车来,继续实施殴打。致使申诉人伤痕累累,枪伤血流不止,疼痛难忍,当场昏瘚了过去。

2 、办案不公。2002 年9 月3 日3 : 30 分,我被送进了古蔺县人民医院,铐上手铐治伤。古蔺县公安局、检察院组成调查组亲临椒园乡调查取证。谢建伟之姐夫周德勇也在调查组内。他们威胁、恐吓证人为其提供证词,甚至将编造的证词认证人签字,故意歪曲真相。为了对孙、谢非法行为实施保护、庇佑,竟夸大申诉人的治安案件行为,隐匿孙、谢之犯罪事实和恶劣手段。

古兰县政法委员会(乡党委书记是此单位下派任职的)亲自出面,主持召开了椒园乡街村部分群众(所谓知名人上)和乡、村千部会,声言李朝友是袭击人民警察是罪犯,孙、谢二人属正防卫!,不允许干部、群众“乱说”。否则,还要抓人!

此案还被《 泸州日报》 、《 古蔺报》 和古蔺电视台以“袭击警察遭枪击”为题进行专门报道,使申诉人无法辩解的前提下,此“新闻”定罪,好让“生米煮成熟饭”。

3 、歪曲事实。孙传宇、朱春亮、谢建伟、张泽等人聚众赌博,唯恐事露受到查处,便假借以共同观看电视为由聚在一起,明知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应负贵任,对孙、谢实施的报复性故意伤害,串通一气,作伪证,编造假证。将申诉人坐于椅子上这一铁的事实,说成是追砍朱春亮、孙传宇等。更为荒唐的是,平时经常鸣枪的孙传宇,当晚根本没有鸣枪,而是事隔第一现场(赌场)发生划伤谢后己三十分钟,孙、谢二人经谋划,二人一同突然快速地将我按住并铐上手铐后直接连续开枪射击,真是“弹无虚发”。然而,所有乡干部的证言和部分受威胁的证人证言,硬说成是先鸣两枪,打了人后又鸣两枪:“孙传宇见鸣枪警告无效,且李还要继续砍人,而且孙距李又近,情急之下向李的脚杆开了枪后,才将其制服。(见朱春亮证词。如照此说法,我当时应是站起的,才能“还要”继续砍人,孙无法制止,向李的脚杆开了枪后,才将其制服。言下之意,先开枪,后制服,那为何打站起的脚杆的子弹弹着点在水泥地面上与中诉人大腿弹孔是垂直的,况且,子弹不会击穿低矮的椅子。显然是先制服,后开枪。况且我左右皆有围观群众,他们也只有“制服”了才打得到脚杆,而且必须是从上对下打,否则要伤到群众。既然我是坐起的能不能“还要继续砍人”,除划伤谢一处外,还砍过谁?既然是鸣了枪,为何不让群众躲避,我身边还站那麽多群众?孙、谢二人“制服”我后,是为了报复,意欲将我的大腿打断,使我终身残废,现在己经实现了这个目的.致人伤残后,仍不罢手,继续铐着殴打,仅无一证词提及,这种惨无人道的毒打行凶真是让人胆颤心惊,让噩梦惊醒.更有甚者,检察院还未作出“九· 二涉枪事件”结论前,县政法委就先向干部、群众宣布为正当防卫,新闻媒体在未得到定性、审判前提,报道“新闻”妄加评说。如果说是正当防卫,应该是在第一现场(赌场)进行,免强说得过去。当时,孙、谢为何没有“正当防卫?! ”在第二现场,一未“砍人”,二未追逐,更未“正在实施”,防卫的是谁?谁正在正当防卫?简直是无稽之谈。这一系列妄加之词,“真没有”的罪状.’明显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前提下炮制的冤案,可谓不择手段,纯属歪曲事实真相。

4 、罪与非罪。申诉人持刀伤谢行为,是因谢置之不理,仍要继续打牌的恶言相激下导致的,事发地点在赌场,且在他人劝阻下停止了事态的发展。谢后来实施铐手铐和不断地殴打行凶,根木不存在什么伤形,谢至今也没有任何伤形鉴定和病历登记之类。情节轻微,属于治安案件,并非什么“恶劣”之说。如谢当时到派出所接待或停止赌博行为,不恶言相激,我根本不可能掏出菜刀来,更不可能去伤他。况且,朱春亮为首的赌博行为极为盛行,时至今日亦未中断。全乡人民办理都要去赌场找他们,而我只占其中之一,对我不公平的是,找到了他们不理而让人气愤。而不是因为我影响了他们赌博而惨遭报复性伤害而终身残疾。现因我被“镇压”,老百姓再也不敢去赌场找他们解决问题,因为他们的赌博行为己经变成了“合法性”的“工作”。

检察院起初给申诉人的欲加之罪是“袭击人民警察罪”,其报纸、电视台召开作了报道。原因未着警服和标志,亦无“袭击”之举而未成立,随后改为“妨害公务罪”,公安局入案卷宗上有明确记载,检察院又觉得此事发生在赌场,未进行“公务”,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加之。申诉人不承认犯罪,是有问题需要他们处理才去找的,前期根本没有矛盾和纠纷,何来“寻衅滋事”之说。先到派出所也未“寻衅”,后来在赌场伤谢,也是谢之言行所激怒,我到了赌场,为何未对孙所长“寻衅”呢?其目的,是要他们答应给我解决问题。如在场的书记,乡长们说一声,打过招呼,又怎能“滋事”呢?我认为,那里人多,用力吓一下,就答应解决,根本没有想到他们是那样从容镇定,麻木不仁!

由县政法委参与“枪制”,用孙、谢之单位甚至其亲属参与侦查,利用新闻报道而剥夺申诉人申辩权利,本未经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审判之前先行定罪,本身就是欲加之罪!

孙、谢二公安民警,身为人民警察,对老百姓的纠纷不予接待和解决,在申诉人多次催促卜,仍滞留于赌场,继续赌博。申诉人持刀进入赌场,不出面制止,划伤谢后,孙才离开赌场拿来手枪和手铐,孙、谢二人将坐在椅子上的申诉人按住后铐住了手铐。本来从制止的目的就己实现了,且申诉人的任何行为皆在半小时以前,坐着也不可能“行凶“了,何况还铐上了手铐。在这种情况下,孙、谢二人,却用手中杀人的武器,故意按着申诉人的大腿开枪射击数枪,打断申诉人的大腿,致申诉人终身残废,给家人的生活负担带来了惨重损失。这不是报复是什么?显而易见地足故意犯罪!枪击致残后,仍对重伤的残疾人继续实施毒打,行凶,这是百人所见的公安形象和犯罪事实,为何检察院却为之包庇并称之为正当防卫。这种正当防卫连续在残疾人身上多次进行。

综上所述,有罪恶的人无罪,无罪的人有罪,真是罪与非罪,黑自颠倒,由暴力和权力制造了这起冤案!

二、判与非判
1 、带伤入狱。申诉人未披刑事拘留和逮捕就被戴上手铐在县人民医院治伤。三个月后,又是被转到县中医院接骨治疗。于2003 年4 月7日被逮捕,枪伤还未愈,就被抓进了看守所,从此失去了生活和疗伤的自由。

2 、枉法裁判。2003 年7 月28 日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刘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9 月2 日,市中院在家人上诉下(本人不知道上诉),撤销原判,以量刑过重为由,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这个初审和终审皆剥夺了申诉人申辩的权利。一审法院不允许申诉人委托律师也不指定律师为申诉人辩护、取证,仅凭公安局、检察院歪曲水实和单方面证人证词,判定申诉人有罪,而申诉人辩护无罪的理由,被法院以没有其他证人证词证明为由而否定。二审法院经上诉受理此案后,从未“讯问被告人”,也不接受申诉人委托的律师提取的证人证词,更不接受申诉人提供的现场图片和人民医院鉴定,不经开庭,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式,剥夺了申诉人申辩权利,作出了枉法裁判。二审虽然作了改判,但其判决书内容和事实认定,本身就是合谋作出的“换汤不换药”手法。而公安局、检察院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所谓证人证词,纯属捏造得来,然件件矛盾倍出,明眼人一看便知,根本不堪一击。所谓“鸣枪”之说,就是子虚乌有。我二哥李朝阳听见枪响,就己经“逃跑”,我李朝友听到“鸣枪”不起身“逃跑”吗?孙“鸣枪”后,“孙距李又近”,我还能坐住吗?孙能对着站住的脚杆,将子弹经过大腿经过九十度的大转弯射向地面水泥地上吗?简直荒谬之极,这种天方夜谭的证词可以给人定罪吗?! 更明显的是,在场上百人,而其所取证人大部分足干部,一次性向我大腿打四枪,和分三次打枪,声音明显有间断,为什么大部分在皆说只有连续地一次性打枪,根本没有间断。这个铁的事实,法院为何不接受。孙证词说打我几枪却不清楚,说明孙是不是草营人命。该判不判,不该判却“想”办法判,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

3 、判与非判。申诉仅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治安案件,并非刑事案件,理由判定无罪。孙、谢二人不是正当防卫,报复性故意伤害他人,连发几枪打人致残后,又对残疾人实施行凶毒打,天理难容,本身就是刑事案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本应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判决其有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负任。

这种,判与非判,该判不判,无罪则判,有罪不判,可以想见,要是申诉人当场击毙或事后又将残疾人致死,孙、谢仍无法无罪,而申诉人则“罪有应得”,因那时,申诉人己无法申辩了。活人申辩权皆被剥夺,死人还能申辩吗?所以,电诉人寻求公正,希望司法机关,无罪开释,有罪必判!

三、政治背景
1 、事有起因。椒园乡第三届党代会换届选举时,乡党委书记落选,古蔺县委组成了有公安局、检察院等三十多家县级单位和部门驻椒园乡工作组,审查党代表问题。工作组偏听偏信,把党代表问题归纳为治安问题,因此,有些党代表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抓了些人。在此情况下,工作组又将原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孙传宇调来当所长,因此人是椒园本地人,敢冲敢闯.动不动敢打枪,用以巩固所取得的“战果”,为县委挽回了面子。因此,椒园的乡长、书记、派出所所长几经换人,全为县上下派,他们不懂基层工作,似乎无所事事。认为很难耍,便长期进入茶园(实际是赌场,椒园乡没有公安机关批准开办有一处茶园)、发廊。因此,我乡赌风盛行。任何人向上反映,县上皆认作“刁民”所为,从来不予过问。这此书记、乡长进赌场就肆无忌惮。如听人反映或申诉,则当作“刁民”实施打击和报复,这样,没有老百姓再敢检举、揭发。

2 、事有凑巧。申诉人从不过问政治,加之本人是彜族,在这里举目无亲,常常遭到汉族歧视,被人看不起,心中就有自卑感。不管那麽多,遇事就去找派出所,遭到白眼,心里不服,与谢发生了冲撞。对其过激语言,忍无可忍,自卑感忽然冲出了压抑,犯了他们的“规矩”,从而成了汉族中的“刁民”,被未撤走的县委工作组钉上了,所以,县政法委亲自调集公、检、法机关过问,我当然大祸临头,要吃冤枉了。

3 、以权服法。县委统率全县大政,行使的是权力。孙传宇是其刚树立在椒园几个月的“正义勇士”形象,“不正义”的己经罢官免职调走了不少人。孙即使犯罪,县上怎能丢得下面子?所以,千方百计地要为其开脱.听说对孙的这一行为还给了嘉奖。现在孙在椒园派出所挪用公款的个人使用就六、七千元,被调去观文派出所了,不知是以“正义”或以“不正义”调走的.无人知道。反正.椒园人民敢怒不敢言,以权压法,哪个敢违背县政法委的不许“乱说”之规定。所以,这种大兵压境的的情况,对“九· 二涉枪事件”的调查取证,真实性在哪里呢?

综上所述,因含有政治背景,司法的独立性遭到了限制,申诉人必须离开古蔺去寻求公正.求得冤案,得到纠正。

四、有法必依
1 、按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对孙、谢二人所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身为警察,按照《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可以使用警械,不该使用武器其十一条规定,孙、谢二人应该停止使用武器。按照《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四十八条规定,孙、谢二人按《 刑法》 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外,仍应承担《 譬察法》 所规定的处罚,应合并执行。

2 、“九· 二涉枪事件”的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徇私枉法,拘情枉法违反了《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制造这起冤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对申诉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审判此案的审判员严重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 的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应当得新公正地调查取证,重新开庭审理,必须保护申诉人申辩的权利。严肃树立司法独立的公正性,不受政治背景的干扰。
综上四方面所述,申诉人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省公安厅立案或提审此案。本人自2003 年4 月7 日被捕,被强制执行了有期徒刑一年,于今年(2004年)4 月6 日,刑满释放。现本人回家后,生活无着落,且不能打工挣钱,无来源,保障母亲(七十岁)生活和两个儿子的抚养和接受教育等费用。加之本人终身残疾,大腿骨被枪击碎,肌体内固定用钢钉无钱取出。(费用达六、七千元)。

为此,请求得到清白(无罪)和后半生生活。

特此申诉

申诉人:李朝友
二○○四 年 六 月 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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