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丢垃圾 老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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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游明金╱宜兰报导〕宜兰市张姓国小老师未依规定时间弃置垃圾,被市公所依“随地抛弃一般废弃物”开单处罚。张老师认为,他丢垃圾的地点是公告弃置点,他只是提早把垃圾拿出去,公所引用法条不当,向县府提起诉愿。县府讨论后从善如流,变更处分法条,罚他“未符合主管机关之规定清理垃圾”,维持一千六百元罚款。

宜兰市实施垃圾不落地后,公所为服务无法配合收运时间的民众,每天上午七时至九时在旧县议会前派驻垃圾车供民众弃置垃圾,其余时间则将垃圾车开走,并竖立“未依规定时间丢弃垃圾将依法告发处分”告示牌。

张姓老师于去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六时余、垃圾车尚未开至定点,驾车到旧县议会前直接丢弃垃圾。

经市公所摄影存证,事后依废弃物清理法廿七条十一款“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污染环境行为”处以一千六百元罚款,后来又改依廿七条一款“随地抛弃一般废弃物”处罚。

张姓老师不服向县府提出诉愿,其理由为“水费中已代扣垃圾清理费,公所清除垃圾是义务,是在服务消费者,不应该做得像衙门一样,若有不如意就怪罪消费者,市公所滥用废弃物清理法”。

他强调,旧县议会前明明就是可以丢垃圾的地方,他被罚的原因是“这个时间不能丢垃圾”,而不是“这个地方不能丢垃圾”,市民有权利将垃圾提交公所清运,他只是提早时间置放,不应被认定是随地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县府诉愿委员会最近讨论后,认为公所已在旧县议会前立告示牌就收运时间公告,张姓老师未依规定时间弃置确有违规事实,但公所引用法条有误,张姓老师行为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十二条“废弃物清除、处理……,应符合主管机关之规定”,诉愿委员会径自变更处分法条,仍维持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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