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 让软体&娱乐业者又爱又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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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讯】自由时报 文╱Janus    P2P技术的出现,带动了网际网路的盛行,也颠覆了整个网路世界的下载习惯,如果要说20世纪电脑网路上最重要的发明之一,P2P一定要算上一笔。

 提到P2P,大家总习惯将这门技术与MP3划上等号,然后不免就会提到盗版、著作权等这些问题;的确,是有很多人利用P2P从事违反著作权的盗版动作,但是假如将P2P就此与违法、盗版划上等号,那也有失偏颇;毕竟,P2P技术的出现,带动了网际网路的盛行,也颠覆了整个网路世界的下载习惯,如果要说20世纪电脑网路上最重要的发明之一,P2P一定要算上一笔。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英文原意是“点对点”、“伙伴对伙伴”的意思,传统我们要下载档案,一定是所有的使用者,必须要连到某一个网站上,点选网站上的下载连结,从网站将档案抓下来,那是一种“中央集权”式的档案下载方式;P2P的原理则是,你的电脑里头有我想要的档案,我的电脑里头也有你想要的档案,那么透过P2P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彼此交换档案,不需要经过一个中央的服务器,每一台电脑都是档案的提供者,每一台的电脑也同时是档案的下载者。

 与其说P2P是一种技术的应用,不如说它是一种网路上崇尚自由精神的代表产物,以P2P软体的老祖宗Napster来说,它的发明人Shawn Fanning当年单纯只是想要设计一套软体,与远在几百公里外的同学直接分享自己电脑中的MP3档案,而不需要将档案上传到其他服务器上面。

 这样一个软体一出现,从此就造成像是Morpheus、Kazaa这些国外后进的P2P软体风起云涌地跟进;以国内来说,也有Kuro、ezPeer这些锁定在中文音乐档案交换的软体出现;在短时间内,便风靡网路使用者,全球几千万的使用者同时投入在不同的P2P软体中,进行档案交换的动作。

 同样地,也因为P2P软体的风靡,造成了唱片业者及电影业者的不满,美国唱片业者联手控告Napster,指控Napster违反著作权法,导致Napster最后关闭并且赔偿;在国内,国际唱片交流基金会(IFPI )去年也对Kuro、ezPeer提出抗告,目前官司仍在进行中。

 但是,从网路上下载音乐就一定会违反著作权法吗?那倒也不尽然,我们不妨参考苹果的iTune下载音乐服务模式,苹果在成功推出MP3随身听iPod之后,趁胜追击推出了iTune下载音乐服务,在1个月内就卖出了300多万首歌曲,而且也合乎目前著作权法的规范。

 或许,iTune的成功已为未来网路下载的模式指引出一个方向,为软体商及唱片商找到一个平衡的立足点。

图片来源/撷取自网路.本报资料图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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