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驳杨正泉关于人权﹑发展权与集体人权的谬论(上)

沈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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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2004年第1期《人权》双月刊发表了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杨正泉写的毫无“学术”味的《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体会》。杨氏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写有“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闻风而动﹐极尽溜须拍马之能事﹐胡说什么﹕“十六大文件中有着非常丰富的人权内容和人权理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篇在一串又臭又长的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指导下﹐信口龇黄炮制出的假﹑大﹑空学习体会﹐其实只有两个字﹕吃人﹗

一个人权组织负责人和人权杂志﹐竟然发表此类学习体会﹐活脱一副篾片嘴脸。亏得周觉会长去年12月奉命周游欧盟列国时﹐还好意思到处招摇撞骗﹐自称该会是“中国最有影响的非政府人权组织”。

什么是普遍人权﹖

顾名思义﹐人权是人的权利。

美国学者唐纳利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说﹕“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具有的权利﹐那么﹐它们就为全体人类‘普遍地’拥有。”人权是每个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存在理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是历史地产生的﹐不同时期和地区﹑民族国家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水平会有所不同﹐各具特色。但是﹐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决定了人类社会有着对人权的普遍和共同的认识和保护诉求。只要将一个人作为人看待﹐就应当承认他或她平等地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即便在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也平等地拥有这些权利。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组成政治社会并制定法律﹐乃是为了结束自然状态下的无序﹑不方便和不安全﹐通过国家与社会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独立宣言》以一种博大的理想宣布﹕“所有的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美利坚合众国奠定了立国之本。尽管当时还存在奴隶制﹐南北战争之后直到二十世纪中叶还存在种族歧视﹐该宣言所蕴涵的人权理念和宪政制序﹐为美国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提供了美好的发展前景﹕所有的人不分年龄﹑性别﹑出生﹑肤色﹑血缘﹑出身和财产状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否定对任何人的平等保护。”所以﹐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Plessy v. Ferguson﹐163U.S.537〔1896〕)中﹐前奴隶主出身的哈兰(Harlan)大法官能够独树一帜﹐反对认可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主义立法。对最高法院判决发表异议时﹐他激动地说﹕

在宪法的观念里﹐在法律的眼中﹐在这个国家不存在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统治阶级﹐这里也不存在等级制。我们的联邦宪法是色盲(color-blinded)﹐它不知道也不会容忍公民中的阶级分化﹐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藉藉无名者和声名显赫者地位平等。在涉及由我国宪法保证公民权的问题上﹐法律考虑的是人本身﹐并不考虑他的个人境况和族裔归属。

在屠宰场案件(Slaughter-House Cases﹐16Wallace36〔1873〕)中﹐大法官菲尔德(Field)和布拉德利(Bradley)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反对意见﹐代表了美国宪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布拉德利在发表异议时﹐一往情深地说﹕

要补救的不只是奴隶制及其附带事件与后果﹐要补救的还有州对联邦政府的桀骜不驯﹑缺少忠心﹐在许多州里﹐这一直是一个长期困扰联邦政府的问题。要补救的还有对言论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不容忍﹐这常常导致人身和财产得不到保障﹐导致不公正的立法。第十四修正案就体现了彼时彼境下联邦政府的呼声﹐在其中﹐美国公民身份是安全的护符。依据它﹐每个美国公民都能自豪地站在美国的每一寸土地上﹐充份享有属于每个自由人的特权和豁免权﹐无须担心它们会遭受暴力或干涉。

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不仅体现在英国宪政史上《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美国独立战争中《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等国别宪法性文件所蕴涵的普世价值中﹐随着资本主义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拓展﹐人权也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和共同承认﹐体现在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文件中。文明的进步﹐使得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的理想目标和现实选择﹐即便是威权﹑极权政府及其领导人﹐口头上也不得不高标人权理想。

“三个代表”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杨氏按照官方惯伎颠倒黑白地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从一开始就是为争取国家的独立和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而奋斗。”套用官方语言兜售其并不新鲜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三段论﹕一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开始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纪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有了根本政治保证和基本物质保证﹔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中国人权进步最快的时期。“纵观人权事业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中共从一开始就是盗用人民的名义打天下坐江山﹐对人民实行暴力革命和暴力专政﹐不仅剥夺了国人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剥夺了国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此﹐中国人民被迫走上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人权状况惨不忍睹。中共及其领导的武装力量在抗战和内战期间的不同表现﹐建政后即进行不顾人民死活的韩战﹑滥杀无辜的镇反﹑强盗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接着是反右﹑大跃进﹑大饥荒﹐再接着是连自己也承认“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明证。“罄南山之竹﹐难书毛泽东弥天罪孽﹔决东海之波﹐难洗共和国遍地淫污。”红太阳照耀下的毛泽东时代﹐是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面对毛泽东身后经济萧条﹑政治混乱﹑文化凋零的烂摊子﹐面对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的强大压力﹐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新一代中共领导人﹐未能痛定思痛﹐悔过自新﹐顺时﹑顺势而动﹐以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为目标﹐实行宪政改革和全面开放﹐建设现代文明国家和开放社会﹐而是以维护一党专制为目标﹐以渐进为借口﹐抱残守缺﹐结党营私﹐在通过让步政策稳定局势后﹐根据“掌勺者独占大国饭”的寡头主义需要﹐野蛮剥夺国人包括参与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迅即将改革引入弊端丛生﹑危机四伏的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道路。“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这句旧歌谣﹐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机会主义的“不管白猫黑猫﹐逮着耗子就是好猫”选择的生动写照。在杨氏看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快﹑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也是贫富两极分化最严重﹑社会道德沦丧和贪污腐败制度化的时期﹐而不是什么“人权进步最快的时期”。不再以令人毛骨悚然的阶级斗争为纲的“新时期”﹐从未放松令人不寒而栗的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从镇压西单民主墙开始﹐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六四大屠杀﹑围剿法轮功……中国人权状况每况愈下。

霍姆斯大法官在针对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反对意见中说﹕“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观点的人制定的。”这句话充份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说明了合众国宪法是具有不同思想﹑信仰和观点的全体人民结成国家与社会的共同纲领﹐不仅限于对异见的宽容﹑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所以﹐无法想像他们竟然会在宪法中规定某种主义﹑思想和理论是全体人民的指导思想﹐哪怕是所谓正确﹑唯一正确﹑绝对正确的主义﹑思想和理论。相反﹐他们制定了权利法案﹐才使联邦宪法得以获得各主权州的批准通过﹐创建了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1943〕)案的判决及其法律推理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和权利保护意识﹐对于长期生活在有宪法而无宪政国度的我们﹐颇有教益。1942年1月9日﹐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根据该州法规通过一项规定﹕公立学校的所有老师和学生“都要参加向国旗敬礼的仪式”﹐以便培养美国主义的理念和对国家的忠诚﹐“如果有人拒不参加﹐那就表明他不愿服从﹐他就要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开除出校﹔受到起诉﹔父母和监护人也有可能受到起诉﹔如被判定有罪﹐就被判处不超过50美元的罚金和30天以内的拘役。被上诉人是耶和华目击者教派的信徒﹐他们认为向国旗敬礼等同于崇拜偶像﹐有违该派教义﹐因而拒绝强制性向国旗敬礼﹐要求法院发布禁令﹐阻止这些有违该派信仰的法律和决议的执行。1940年﹐最高法院曾在Minersville District Court v. Gobitis, 310 U.S. 586案中判决支持学校在向国旗敬礼方面的要求。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国家统一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向国旗敬礼象征并加强了这种国家统一。”当时﹐只有斯通大法官表示反对﹐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1943年﹐最高法院在Barnette案中以6:3的比例彻底推翻了Gobitis案的判决。杰克逊大法官在这宗涉及权利法案的案件判决书中﹐以斯通在Gobitis案中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弗兰克福特的司法克制观念提出挑战。独立的司法为遭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人权提供了有效救济﹐同时也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他在判决中认为﹕

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某些问题免受政治争论变化无常的影响﹐把这些问题置于大多数人和政府官员的能力范围之外﹐把它们确立为法院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的权利和其他的基本权利并不诉诸于投票。它们不取决于任何投票的结果。

如果说在我们的宪法星座中有什么恒星的话﹐那就是任何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规定在政治中﹑在国家主义中﹑在宗教中或者在其他发表意见的事务中什么是正统的﹐也不能强迫公民通过言辞或行动来坦白自己的忠诚……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强迫向国旗致敬和宣誓的行为超越了对它们权力的宪法限制﹐侵犯了智识和精神的领地﹐联邦宪法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保护它们免受任何的官方控制。

本院在Minersville District Court v. Gobitis案的判决﹐以及在它之前并预示了该判决的那些全体一致的判决都被推翻﹐禁止西弗吉尼亚法规的实施的判决得以维持。

中共当局视宪法如妾妇﹐把它当做之压迫性工具和野蛮政治遮羞布﹐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宰割。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已经是公然对抗现代文明准则﹐剥夺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十六大一面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一面“确定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双双强行入宪﹐往好里说是玩政治平衡把戏﹐往坏里说是强权对人权的强奸。中共的人权理念与实践和普遍人权理念与实践形同水火﹐又长又臭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成了束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裹尸布。邓小平理论和所谓“三个代表”思想是对极权主义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寡头主义修正﹐都属于波普尔和哈耶克所说的唯理主义社会工程论和建构论思想﹐骨子里是一坵之貉﹐是阻碍人权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中共当局凌驾于国家和宪法之上﹐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是对宪法精神和人民主权的粗暴践踏。倘若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应当实行宪政﹐像Gobitis案的判决那样﹐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都被推翻”。

全面建设小康与协调发展人权无涉

暴力革命和暴力专政宗旨﹑国家政权的寄生性和压迫性﹐决定了中共视人权如草芥﹐乃至寇仇。杨氏所谓﹕“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彼此融合﹑协调发展的一致性。”是自欺欺人的神话。当年的大跃进与大饥荒倒是充份体现了这种“彼此融合﹑协调发展的一致性。”“全面建设小康”亦是钓钩﹐与协调发展人权无涉。

小康社会构想并非邓小平原创﹐早在几千年前﹐先秦儒家就有生动描绘。尽管民本思想并非民主思想﹐考虑到同一轴心时期仅存在古希腊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问题多多﹐宪政民主思想与实践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产儿﹐在礼崩乐坏﹑战乱频仍﹑民不聊生的春秋战国时期﹐老祖宗的浪漫构想极富人情味﹐经过现代转换也许会成为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种精神资源。1979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宣告失败﹐西方世界早已证明了人权事业的建设与宪政民主“彼此融合﹑协调发展的一致性”﹐邓小平竟然逆汹涌澎湃的自由化大潮而动﹐抛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建设小康社会构想﹐像老巫婆那样掐指算定“三步走的发展战略”﹐试图用残缺不全的现代化画饼欺骗国人﹐抗拒宪政转型﹐挽救一党专制。直到后极权时代的今天﹐中共新一代领导所标榜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仍未跳出自上而下的牧民老框框﹐不能解决权力合法性问题﹐无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面对残酷现实﹐杨氏发了一通党八股高论﹕“西方人权观重视政治权利而轻视经济和文化权利……中国人权观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全面人权观﹐公民不仅充份享有物质生活的经济权利﹐而且充份享有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毋庸讳言﹐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人权思想和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洛克式的自由和卢梭式的平等之间的持久张力。自由主义者出于对集权政府和民粹暴力侵犯﹑乃至全面剥夺个人自由的警惕﹐往往从个人主义立场出发﹐反对福利国家和政府干预。洪堡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观察﹐发现国家与革命对人的终极目标漠不关心﹐强调个人作为人本身的中心地位﹐反对把人变成国家的机器。在《论国家的作用》中认为﹕国家主要的任务是关心公民“负面的福利”﹐即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非关心公民“正面的福利”﹐尤其是物质福利﹔理想国家是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的国家”。目睹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苏联和国家社会主义德国等极权国家崛起的哈耶克﹐更加强调捍卫个人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认为“首恶乃是无限政府”﹐反对形形色色的理性建构论和专断意志的强制﹐尤其是社会主义“致命的自负”。西方世界不仅存在英美自由主义和欧陆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区别﹐即在英国和美国﹐也存在斯密“看不见的手”所主导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主义“看得见的手”所主导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区别﹐包括撒切尔主义﹑里根革命对国家干预的纠偏。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同为哈佛大学教授的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和罗尔斯两种正义论之间的鸿沟﹐绝不像某些鹦鹉学舌的中国学者所希望的那样不可逾越。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解。带有社会民主主义色彩的罗尔斯亦以个人自由优先为“第一正义原则”﹐分歧仅仅是兼顾平等的“差别原则”。其实﹐正是这种持久张力为包括人权事业在内的西方文明发展提供了持久动力。美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诸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劳工权利之类的人权问题﹐今天也难免存在各种人权问题﹐但是﹐宪政制序为不同观点﹑利益的博弈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即便不考虑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会侵犯个人自由的担懮﹐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通常也被视为昂贵的人权﹐要尊重和保护此类肯定性的或曰正面的﹑积极的自由权利﹐国家需要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是个发展的﹑渐进的概念。公民和政治权利则不然﹐要尊重和保护此类否定性的或曰负面的﹑消极的自由权利﹐国家并不一定需要劳民伤财﹑积极地去做什么﹐只要有诚意﹐不去干涉﹑不去拘捕就可以了。和那些威权国家沆瀣一气﹐舍近求远﹑先难后易﹐让国人望梅止渴﹐只能说明当局缺乏诚意。

共产主义运动本来就是反对人权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说得很明白﹕“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一封信中“很好地阐明了”(列宁语)社会主义国家的狰狞面目﹕“无产阶级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就不存在了。”“不可避免”时承认资产阶级“权利”(旧译“法权”)﹐是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赤裸裸地说﹕“无产阶级专政﹐即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不能简单地只是扩大民主……凡是实行镇压和使用暴力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民主……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至于说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资产阶级权利”即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明明告知是过了河就拆桥的缓兵计。在实践中﹐连该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在该刊今年第2期发表的《“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一文中也承认﹕“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过程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斥。”中国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共建政前﹐曾经利用人权配合武装夺权。1949年以后﹐视人权如寇仇﹐理论上将之视为资产阶级权利加以批判﹐实践中粗暴践踏国人的公民﹑政治权利﹐乃至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在非法剥夺国人的思想﹑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非法剥夺私有财产﹐通过国家暴力和群众运动剥夺生命权和生存权。改革开放后﹐仍然讳言人权﹐将之视为西方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工具﹐无风也要掀起三尺浪﹐动辄开动宣传机器蛮横地抨击人权﹐疯狂叫嚣“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态度”。即便迫于世界大势不得已承认人权价值﹐也要强词夺理﹐用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对抗普遍人权理念。1985年6月6日﹐邓小平咄咄逼人地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正是这种人权观﹐使这位被诩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人﹐在四年后的6月4日﹐对学生和市民大兴问罪之师﹐成为名副其实的天安门大屠杀总设计师。

“六四”惨案发生后﹐国内外形势剧变﹕苏联东欧共产主义政权纷纷垮台﹔国人认清了中共当局的压迫性﹐人权民主运动蓬勃发展﹔西方民主国家更加关注中国人权状况。在此大背景下﹐中共当局形同过街老鼠﹐无法对国内外的人权呼声漠然置之﹐向来谈人权色变的中共当局开始玩弄人权游戏﹐“高举人权旗帜”﹕发表人权白皮书﹔在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连续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人权”入宪。1989年﹐江泽民提出﹕要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一呼百应﹐中共中央据此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从敌视人权到“人权”入宪﹐固然是历史性进步。但是﹐中共使出惯用的翻云覆雨手﹐并非翻然悔悟后立地成佛。董云虎不打自招﹕“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他们一边连续签署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一边连续重拳出击工运人士﹑民主党人﹑法轮功信众﹔一边“人权”入宪﹐一边任意拘禁丁子霖等“天安门母亲”。杨氏高论﹕“这一切的归宿都是人﹐一切为了人﹐让人们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享受到充份的人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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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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