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公告”?“私告”?

----方草日记(14)

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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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讯】10月13日 星期四 晴转多云

谢伟律师前天就已接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并转告我说,张林案件的二审宣判预计在本周五或周五之前进行,地点就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委托市中院宣读审判结果。因为我急切地想知道张林案件二审宣判的确切时间,于是今天上午10点多,我骑着自行车来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算去看公告栏。在法院门口,我找了一大圈也没有发现公告栏在哪里,没办法,只好去询问门卫。门卫告诉我,他们的公告栏在办公楼的大厅里,当我要求进去看公告栏时,他又说,我们不允许普通市民进去,今天里面什么公告都没有贴,你看了也没用。我感觉好奇怪,既然是公告栏,就应该设在法庭外面醒目的地方,好让普通市民都能够方便地看到,可是这家法院却将公告栏设在法院内的大厅里,而又不准许市民进入法院大门 ,那也只有他们内部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之类的人可以看到了,这算是哪门子公告呢?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私告”吧!

经过再三要求甚至是央求,那位年轻的门卫终于答应我可以进去看一下。我走进法院大厅后看到在公告栏里贴有一张公告——这就足以证明门卫没有说实话(我宁愿相信他不是故意的,只是弄错了),我还以为是关于张林案件宣判日期的公告,可走近一看,原来是好几天以前的关于其他案件的公告,我只好失望而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今天遭遇的事实证明,这家法院没有在非保密案件的审理及宣判前就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公告的惯例。他们把公告栏设在法院相对隐秘的办公楼内部,同时又规定普通市民不准进入法院大门……,这如何能让市民得知他们的“公告”呢?这样的“公告”能算是公告吗?这一切真是如同白日撞见鬼,让人匪夷所思。不知道他们在自己的头脑中是怎样去撕开这个逻辑死结的,难道这种形式的“公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吗?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必须事先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开庭审理时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履行登记手续后都有旁听的权利。昨天蚌埠市中级法院的陈法官却明确而又坚决地对我说“律师说的(宣判时家属有权利旁听)只是他个人的说法,我们这里二审宣判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参加的。”则就更让人不可思议了,看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一到“我们这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灵光了,只是一张废纸。由此可见,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有“中国特色”的种类,而且有“蚌埠特色”的特殊品种。陈法官睥睨王法、藐视玉律的气魄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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