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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恶意呆账 保密规定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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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修正草案”,未来凡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呆账,或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的贷款,一年内逾期转呆账,将不受银行保密规定的保障,藉以杜绝包括“债留台湾”等相关金融弊案。

该项修正草案由民进党立委林重谟等三十七人提出,林重谟指出,以往曾经发生陈由豪等“债留台湾”的金融弊案,但由于银行保密规定,立法院无法调阅资料,造成金融大盗逍遥法外。

提案说明也表示,现行银行保密规定已成违法超贷者的最佳护身符,严重影响金融秩序与存款大众权益,为强化金融市场透明度,提升金融监理功能,健全银行业务经营,确有修法的必要。

财委会初审通过的条文,形同取消这些债留台湾的金融大盗的保密护身符,未来对于三千万元以上的呆账,或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的贷款,一年内逾期转呆账,将不受银行保密规定的保障。

林重谟强调,实际超贷金融虽无法统计,但绝对“很多、很多﹗”他并提到,超贷案涉案者可能包括民意代表,利用各种技巧,例如变更公司经营者超贷;林重谟说,他就听过有某民代曾以山坡地向银行贷款五亿元,取得贷款后,随即更换公司董事长,五亿多元贷款立即成为呆账。

由于原提案要赋予银行可公布所有呆账,金管会担心范围太大,一旦通过,可能连现金卡、信用卡呆账都得公布,经协商后,决定限缩大额不当贷款及恶意贷款才能公布,林重谟表示,修法目的在于查“大尾的”恶性呆账,所以同意排除小额贷款。

此外,财委会也初审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股市内线交易定义更加明确化,也要求违反规定的公司对于投资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朝野对发行股票公司须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款未能取得共识,将留待协商。

银行︰大额放款 可能产生紧缩效应

〔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立法院财委会初审通过要求银行公布三千万以上不当大额呆账,银行界表示欢迎,不过,银行业者也坦承,此举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信用紧缩效应。

资深银行业者指出,过去在“三商银”时代,包括省市议员、立法委员,只要一当选,就有起码每人数百万元贷款额度,可供这些民意代表借贷,且利率从低认定,这还是小事,更多是藉由预算来逼迫行库做出违法超贷,状况令人不齿。

近几年来公营行库经营体质已有好转,民营银行原本就没有预算包袱,不受这些不肖民代的牵制,只是有心骗过银行、乱搞恶意掏空者仍然存在,要求银行公布这些大额呆账,对银行有正面作用。

然而,凡事总有一体两面,银行业者也表示,许多呆账其实并非恶意,大部分呆账产生多与市场景气有关;例如最近房地产景气回春,银行业内部就有警觉是否已经过热?目前对担保品的估价是否过高?一旦景气再度走下坡时,现在的授信额度也可能一夕之间变成“超贷”,但事实上很多是不涉及恶意的呆账,应该设有机制予以豁免。

因此,在此制度实施后,对于银行大额放款免不了会产生紧缩效应,尤其是对某些财务杠杆饱和度过高的企业,甚至某些借贷额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都可能增加借款难度。

金管会︰银行刻意未公布 将遭稽核

〔记者陈中兴、李靓慧╱台北报导〕金管会表示,要求银行公布大额且恶意呆账之债务人资料,已考虑到非恶意之债务人权益,公布范围已限缩到“恶意呆账”者。

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表示,原本立法院提案之公布范围非常宽广,银行局认为可能侵害无辜者权益,因此,经协商后,已将公布范围限缩到“恶意呆账”,原则上若是经检察官起诉的违法呆账就应公布,但因法院审理时效较长,再加入贷款不到一年就发生呆账,且呆账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者,也要公布债务人资料。

由于公布这种资料对银行来说有失颜面,万一银行刻意不公布怎么办?钟慧贞说,银行所有大额呆账都在金融检查时一一呈现,若银行刻意应公布而未公布,随时会遭到稽核。

修正后的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草案,在原保密规定中加入但书:“银行对于客户之存款、放款或汇款等有关资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保守秘密:一、法律另有规定者;二、属已全部转销呆账户,累计转销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或累计转销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且系贷放后一年内发生逾期者,其转销呆账资料;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条之一规定,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之案件,与其有关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资料;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者”。

部分银行指出,对于部分恶性欠款的债务人,如果依法可以公布其资料,将有助于遏阻部分刻意“摆烂”的赖账情形。

但银行普遍认为,由于事涉债务人的相关资讯,一旦修法同意银行不必保密,虽然可能有助于遏阻违法放贷情况发生,但其他影响层面也要事先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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