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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土地捐赠予政府 以购入成本为列举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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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报导) 近年来高所得者不当利用以低价购入公共设施保留地捐赠给政府却以较高的土地公告现值列报捐赠列举扣除,藉以规避综合所得税,不仅不符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之精神,而且严重侵蚀政府税收,违反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原则。为此财政部发布解释明定个人购地捐赠予政府,其捐赠金额之计算,以购入成本为准,既维护公平正义,又可有效遏止蓄意透过购地捐赠者规避税负的风潮。

财政部自93年1月1日起,个人以购入之土地捐赠,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核实减除。

虎尾稽所表示,个人以土地捐赠列报列举扣除之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个人以购入之土地捐赠:

(一)自93年1月1日起,个人以购入之土地捐赠,以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列报捐赠列举扣除;购入年度与捐赠年度不同者,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之,调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未达千元者按百元数四舍五入。申报时应检附左列文件:

1受赠机关、机构或团体开具领受捐赠之证明文件。
2购入该捐赠土地之买卖契约书及付款证明,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二)、个人以购入之土地捐赠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或土地系受赠取得者,其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稽征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之标准认定。目前实务上按公告现值16%认定。

二、 个人以继承之土地捐赠:

(一)捐赠对象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免征遗产税者,该项捐赠不得列报捐赠列举扣除。(如捐赠予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

(二)非属上述不计入遗产总额免征遗产税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应依财政部核定之标准认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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