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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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今天是2005年12月14日,到今天,我向你院提出的第三次申诉又过去了六个月零三天,即使不按我邮寄的日期而按你院收到的日期,也已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六个月前,你院刑二庭庭长,也是我的案子的二审审判长戴明智亲口对我讲过,申诉材料已收到并按法定程式转给了立案庭。立案庭黄庭长在电话中告诉我案卷已交专人复审,要我等待。然而,六个月在苦等中过去了,我的申诉仍然没有任何结果。没有重新开庭审判,也没有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第三百零二条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审理申诉的法定期限和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从这两条规定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三个结论:

1、受理申诉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这一职责,就是失职渎职;

2、法院对申诉必须作出答复,不答复,也是失职渎职;

3、法院对申诉要么重新开庭审判,要么驳回,二者可择其一,必择其一,如果一个也不择,同样是失职渎职。

我实在难以理解,作为湖北省的最高司法机构,本应是宪法和法律的大护法,应该具备最起码的程式意识,即使不愿意为我重新开庭审理,即使仍然认为我有罪,按照法定程式也应对我的申诉给予驳回,现在,却采取这种赖账的方式对待我,这岂不是说,司法机关表率国人视法定程式和法定职责于无物?

我更不好理解的是,最基本的证据——捏造事实无法成立,怎么能够给我定罪?最大的道理——宪法明文保障我的言论自由,怎么能够绕开宪法?我的案子是冤案,其道理是明摆着的,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对这样的案子作有罪判决,怎么能够面对自己的良心?怎么还能够道貌岸然地头戴国徽?你们不可能不知道《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理解归不好理解,在三次申诉未得到正面回应后,我希望能通过信函的方式,直接谋求与你们的良知和正义感对话。西哲言,法律是公民最后的依靠,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我呼唤你们能成为我的依靠,盼望你们成为名实相符的正义守护者。

古人言,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二审判决虽已生效,但要改变一个不合法的判决,仍然有机会。但愿你们能珍惜这个机会。

让我们一起为中国早日成为法治国而共同努力!

杜导斌(签名)
2005年12月14日

──《观察》首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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