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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设置太阳能发电设备可享低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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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草案”,民众未来于住宅、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者,其优惠利率得依市场放款利率减半,差额由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四,贷款期限最长十五年,额度最高百分之五十。

为推广利用再生能源,增进能源多元化,改善环境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行政院与朝野立法委员分别拟具七版本再生能源相关法案,经济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再生能源指太阳能、生质能、地热能、海洋能、风力、非抽蓄式水力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可永续利用的能源。

草案规定,经济部得考量台湾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对台湾经济及电力供应稳定影响,自法案施行起二十年内,分期订定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及其各类别所占比例。

草案明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奖励总量为总装置容量六百五十万千瓦,当奖励总装置容量达五百万千瓦时,经济部应视各类再生能源的经济效益、技术发展及相关因素,检讨能源类别。

草案规定,电业应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发电部分的总发电量,缴交一定金额充作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必要时,得由政府编列预算拨充;基金用途包括补贴再生能源电价、设备、示范补助及推广利用、融资利差、其他经济部核准的再生能源发展相关用途。

草案也明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于法案施行日起三年内依规定与电业签订契约者,其设备生产的电能,以太阳能每度新台币十元、风力每度二元、风力发电离岸系统每度二点七元、地热能每度二点七元、生质能及其他再生能源每度二元费率趸购。

这项费率计算公式由经济部综合考量各类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平均装置成本、运转年限、运转维护费、年发电量及相关因素,原则上加计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投资报酬率,依再生能源种类分别订定,并得每三年视各类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动、目标达成及相关因素,检讨或调整。

草案强制规定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办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应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所需费用由工程采购单位编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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