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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期间入境拒测体温 台法院判旅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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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八日电)二年前SARS期间,李姓民众在机场入境时拒绝接受量测体温的防疫措施,被台北县政府罚款新台币六万元,在诉愿无效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合议庭认为裁罚于法有据,判决李姓民众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九十二年三、四月间,亚洲地区发生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为防止疫情扩大及有效控制疫情,行政院卫生署在当年四月十五日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公告紧急防疫措施,采取强制量测体温、隔离等强制措施。

在机场入境大厅强制实施量测体温第一天,李姓民众自中国大陆地区返台,因拒绝量测体温,与现场保安人员发生争吵与肢体冲突后,才完成量测。虽然李姓民众隔天又赴台北县政府卫生局接受量测体温,台北县政府仍依卫生署通报,开出拒绝量测体温的六万元罚单。

李姓民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并无拒绝量测体温,只是对量测体温方式有建议,现场失控是因记者竞逐采访,由他隔天再度自行前往台北县政府量测体温即可证明。李姓民众并主张,立法院通过的SARS防治及纾困条例在九十二年六月才通过,显见裁罚并无法源依据。

但行政法院在借调电视台新闻影片后,认为李姓民众当天确实拒绝配合入境量测体温,隔天自行前往卫生机关量测体温仅能为“犯后态度”参考;台北县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开出罚单,于法并无不合,因此判决李姓民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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