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使用骗领信用卡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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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讯】(大纪元记者谢伦报导)于2月28日闭会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出售假信用卡最高可判10年,使用骗领信用卡罪可致无期。当局冀望通过严厉的律法,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力度。本港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法律条款量刑范围过大,再结合大陆司法现状,类似条例在内地容易被滥用。

针对信用卡欺诈行为,修正案分别增加及修改了《刑法》中第177条与第196条的内容。

在修订后的条例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数额与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二至五年、或五至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大出具的报告,目前中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左右。国内媒体指出,该数字与银行卡交易总量相比,不算很大,修改《刑法》是为了“防患于未然”。

本报记者就内地《刑法》的以上条款变动,通过电话采访了本港法律界专业人士。该名大律师指出,香港采用的是英国的普通法。普通法并没有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特别制定条例,其《盗窃罪条例》的第17条与《刑事罪行条例》的第71条与第73条,适用涉及信用卡的欺诈行为,量刑上限分别为十年与十四年。据这名大律师说,香港以往的信用卡犯罪获判5年或以下。

这位大律师补充说,一方面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中国可能需要应对日益增加的信用卡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他认为,由于内地条例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定义,容易被滥用。他指出,虽然香港法律也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任何定义,但公众普遍信任法庭会客观公正地量刑,而内地法庭的公正性与透明度都远未达到法治社会的标准。他承认,内地法庭依据当局需要,重判所谓“点型人物”之事时有发生,因此被滥用的机会较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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