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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车玻璃上喷漆 不算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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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已经70多岁的吴姓男子,因为被控在侄子的车窗上喷漆写字,被侄子一状告上法院。不过案件经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在车窗上的喷漆涂鸦,可以用化学镕剂去除,不构成毁损,因此,判处这名叔叔无罪。

一对吴姓叔侄,因为谁该拥有新店的一块土地发生争执,两人甚至交恶,民国92年间,侄子指控,他停放在土地上的车子,车窗玻璃被叔叔用红色喷漆写上(快移走)三个字,遮阳棚的螺丝也被敲毁,导致螺丝帽无法拴上,至于原本放在遮阳棚内的电锯、大沙铲、瓷脸盆等工具也被叔叔通通摔坏、丢弃,虽然检方依照毁损罪,将已经70多岁的叔叔起诉。

不过,案件经过台北地方法院调查,合议庭认为,车窗玻璃上被用红色喷漆所写的字,在用化学镕剂去除之后,就让车窗玻璃回复原有的状态,至于,这名侄子指控遮阳棚的螺丝被敲损、工具被丢弃等情况,法院也认为,由于这名侄子并没有亲眼看到究竟是何人所为,无法只凭臆测之词,就认定叔叔涉嫌毁损,所以,判决叔叔无罪。不过,案件还可以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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