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辉:益和案的启示

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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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1886年的益和案,被认为是华人对美国法律作出贡献的一场官司。该案为捍卫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起了重要作用。但笔者在此不想赘言该案对美国宪政的影响,而是试图发掘该案对当今中国的人权、民主和法治建设有哪些启示。

案件梗概

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华人移民新大陆人数的增多,美国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歧视华人的法案。典型的如旧金山市政当局在1880年前后通过的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动机就在于排斥华人。为避免与《1870年民权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悖,立法机关设计了一种复杂的许可证制度。从表面上看,该许可证制度对华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问题是,没有一个条例规定了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了市政当局任意的裁量权,使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结果,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遭拒绝,而所有白人的申请则畅通无阻。面对公然的歧视,华人洗衣店成立了一个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进行抗争。在同心堂的鼓励下,经营洗衣店已经22年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无视条例和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就开始启动了。最后,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立即释放益和等人;相关市政条例违宪无效。

启示之一:“主权高于人权”论的荒谬

中国有一种非常主流的观点,就是“主权高于人权”。该观点认为,“主权高于一切”、“没有主权,哪来人权”以及“主权是人权的保障”等,不一而足。这类观点看起来貌似正确、理性,实则荒谬绝伦。它不仅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更被实践所不断证伪。发生在美国的益和案,使笔者再次搜寻到了一个证伪“主权高于人权”论的生动事例。

在“主权高于人权”论者看来,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应该是享受不到人权的,或者说,益和的人权在异国他乡的美国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因为,益和背后的祖国──大清国──当时正沦落在西方诸强的欺凌之下,又是赔款,又是割地,主权可谓丧失殆尽。然而,大清国主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它的子民──益和等华人洗衣店老板──人权的丧失。相反,益和在自己人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下进行了抗争,最后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公正判决下,捍卫了自身的人权。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决中这样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在明确了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仍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旧金山市政条例违背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看来,人权以及人权的保护是不分疆域、肤色和国籍的;主权与人权之间也并不存在着什么正相关。

启示之二:“国民素质不高,民主法治难建”论的破产

1998年6月9日的《山西发展导报》刊登一篇《国民素质不高,民主法治难建》的文章,把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归咎于民众素质的低下。该文的观点在目前的中国仍拥有一定的市场。发生在120年前的益和案,早已宣告了这一谬论的破产。

今天国人的素质再低,也不可能比120年前的洗衣店老板益和低吧?勿需说益和拥有什么民主法治素养,他恐怕连一般的文化素养都不会很高吧。那时去美国谋生的华人,大多是读书识字不多、走投无路的贫苦人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素质不算太高的大清国的臣民,在异国他乡的美国,却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并最终把强大的旧金山市政当局给掰倒了。显然,这不是由于素质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今天国人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就是因为缺乏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即使有些人拥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但最终也会被这个强大的人治社会所消解。在中国,有很多人因维权而诉诸官司后,发誓再也不打官司,因为,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的恶劣的司法环境,使人们对中国的司法望而却步。如果说好的制度环境能够充分唤醒人们的民主法治意识的话,那么坏的制度环境则会彻底把它泯灭。笔者并非认为民主法治与国民素质无关,但认定民主法治首先应该是一种制度安排。

120年前的益和案已经成为了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一块主要基石。在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时。它被引用的次数最多(125次)!它的“美国意义”已经被人们讲透了。现在是不是应该凸显它的“中国意义”的时候了?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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