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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提高杀警刑度 符合刑法膺暴威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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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黄自强台北十三日电)台北县汐止发生杀警夺枪案,引发社会要求加重相关刑责的呼声;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表示,法务部研究修法,针对故意杀害警察、公然挑战公权力的犯罪,研拟将刑度提高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修法方向符合刑法“膺暴、威吓”的功能。

汐止发生杀警夺枪案,员警一死一重伤、配枪被抢,再度勾起民众对此类重大刑案的忧虑,施茂林中午接受中央社专访时做上述说明。

施茂林指出,依现行法条,杀人罪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蓄意杀人的对象不论是不是警察,都面临很重的刑度,但社会主流看法是希望法律有“膺暴、威吓”以防止犯罪的期待,因此提高“故意杀害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刑度,确有必要。

曾担任过法官的施茂林表示,他看过很多案例,发现有的法官在断案时的“心证”会严重偏离社会期待,比如,性侵犯作案时戴保险套,有的法官居然在判决理由指“其情可悯”、凶手因妻子怀孕无法行房,犯下性侵杀人案后,也有法官认为“情堪悯恕”,在量刑时从轻,这些都会使司法威信及功能受到民众质疑。

他说,法务部正研究在刑法中,增加“故意杀害依法执行公人员 (如警察)”的条文,仍采“相对死刑”,意即未来故意杀警等案将剔除有期徒刑,提高为刑度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既可兼顾保障人权 (因为排除唯一死刑),又能彰显刑法功能,法务部目前倾向在刑法“妨害公务罪”或“杀人罪”两章中,择一增修。

根据法务部资料,德国刑法中,对杀人有三种刑罚法条可适用,分别是谋杀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受要求而杀人罪,德国刑法对非谋杀的故意杀人,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重大才能处以无期徒刑,谋杀罪法定本刑便是无期徒刑。

在美国,谋杀罪是被列为第一级重罪,故意杀人罪则属于第二级重罪;法国刑法部分,谋杀罪是可以处以死刑,故意杀人罪则只能处以无期徒刑。

上述三国刑法对谋杀罪的构成,是认为行为人在杀人行为前,对于特定人或将可遇到的人,计划以某种条件或情况下加以杀害,而偶然起意将人杀害,就不属于谋杀行为。

由于杀人罪在国内外有不同情况,面对未来修法时,是否会参照国外情况,施茂林指出,台湾刑法对杀人罪采事实认定,意即杀人的事实既生,就不管动机为何,因此,不会像国外,将杀人罪区分一级、二级谋杀等不同动机情状,但此次修法确有参照国外精神,提高对挑战公权力、血腥杀警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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