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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绕路投资和舰 照样要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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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欧祥义台北报导〕台经济部投审会昨日针对和舰案疑义进一步解释指出,凡是对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达五%以上,或为该第三地区公司最高持股者、对第三地区公司之投资金额达二十万美元以上、担任第三地区公司之董监事或总经理等,均视为对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支配影响力的认定,都必须向该会提出申请。

投审会指出,联电计划透过日本联日公司转投资和舰,使和舰与联电的关系可以合法化,但此一作法还是须经投审会审核。投审会表示,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可采直接方式赴中国大陆投资,或以透过投资第三地区公司的方式间接赴中国大陆投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台湾地区投资人于赴中国大陆投资之前,都必须先向投审会申报或申请许可。

投审会表示,台湾地区投资人无间接投资大陆目的,仅单纯投资第三地区公司,本来仅属对外投资案件,但如果该第三地区公司对中国大陆有投资行为,在台湾投资人对该第三地区公司的经营具有支配影响力的情形下,依据“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此种投资案件仍属以间接方式在中国大陆从事投资,须事先向投审会申报或申请许可。

投审会强调,有关对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支配影响力的认定,目前审酌的标准有:对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达五%以上,或为该第三地区公司最高持股者、对第三地区公司之投资金额达二十万美元以上、担任第三地区公司之董监事或总经理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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