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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家长缴学费当捐赠 台财部补征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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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财政部赋税署最近查核发现,有私立学校家长将缴纳子女学杂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却虚报为捐赠扣除额,依法不但要补征个人综合所得税,还要依规定处罚。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今天指出,根据私立学校法第51条规定,个人如果透过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私立学校捐款,在申报当年度综合所税时,可以扣除的捐款金额为综合所得总额的50%。

例如王先生捐赠新台币40万元给某兴学基金会,年收入300万元,以50%计算,王先生捐款最高扣除额可以达150万,捐赠的40万元部分可以全部扣抵。

但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扣除额最高以不超过综合所得税总额20%为限制。因此,透过此管道的捐赠抵税额度显然低于透过兴学基金会的方式。

据了解,王永庆家族去年捐赠长庚大学和明治技术学院大约新台币10到20亿元,就透过这种兴学基金会方式捐赠。

游能渊指出,政府为鼓励私人捐助兴学,因此特别给纳税人在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最近赋税署稽核单位查核发现,有某一家私立学校的学生家长,却借着捐款给“兴学基金会”的方式,指定捐赠对象为子女就读的学校,实际上却是缴纳子女应缴的费用。

他表示,这所私立学校也配合家长,把收得捐赠的款项用来抵缴子女学杂费用,如果当期还有结余,就列为预收学费,转到下学期继续抵缴学杂费,学生家长和学校都已经涉嫌虚报捐赠扣除额,甚至帮助他人逃漏税。

游能渊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应自动向税捐机关补报并补缴漏税,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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