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石:真正的剥削在哪里?

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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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讯】自共产主义诞生以来,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一直是共产主义攻击资本主义的基本武器和理论根据。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资本论》第一卷)。在马克思看来,只要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存在着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雇佣生产劳动,就必然会产生剥削,就必然会引起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

一百多年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石,一直被誉为是政治经济学史上“划时代的发现”,“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和实质,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它象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剑,高高地悬在人们的头上。

然而,全世界共产主义专制国家几十年的公有制,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人民带来什么福音。既没有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发达,也没有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为合理。到底什么是剥削?真正的剥削在哪里?在中国将要走向自由、民主的时候,有必要在理论上搞清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价值的源泉?

商品,首先应该具有能够用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的有用性,即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社会中,当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用于交换时,该物就具有了交换价值。

对于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有价值,只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它里面。”“在它们(劳动生产物)的生产上,曾有人类劳动力被支出,有人类劳动积累着。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1章)。这就是说:凝结于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构成了商品的价值。

然而“人类劳动”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工人、农民的生产劳动是“人类劳动”,科学家、作家、文艺工作者及出版、新闻、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管理、生产管理、商品流通管理、服务业、家庭服务等等一系列的社会工作者的劳动是否就不属于“人类劳动”?如果是的话,那么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这些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

马克思还说:“决定的事情,是这种商品(劳动力)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是价值的源泉,而且是更多价值的源泉。这就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提供的特殊的服务”。“劳动力的价值和它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5章)。“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1章)

通过这些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把人类的抽象劳动认定为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他又把“劳动力”看作是“更多价值的源泉”,即劳动力可以产生“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来源就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见《资本论》第一卷)

对于“劳动力”,马克思是这样定义的:“我们是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一个人的身体中,存在于他的活的人格中,他把它推动时,通常会生产某一种使用价值。”(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第4章)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把非经人类劳动的物质,都看成是不具有价值的。然而,一块未经人类劳动过的土地,同样也会生长出对人类有使用价值,从而在商品流通领域具有价值的植物来﹔土地表层也有不经挖掘开采就可以得到的矿藏,它们也同样具有价值。再如,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机器越来越多地代替人类的劳动力来生产财富。电子计算机的产生和发展,更加推动了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用机器人在许多领域完全代替人来进行生产操作,早已成为现实。象这样由机器来代替人生产出来的商品,它们的价值并不是由人的“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产生的。可以预料,随着智能机器人的研制与进步,人类完全可以制造出具有和人类一样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的机器人来,那么请问:这样的智能机器人生产出来的商品,它们的价值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现在有一种为马克思剩余价值辩护的理论,认为“象自动化机器体系和机器人这些自动化装置,是由人发明创造的﹔”另外,“自动化装置投入生产后,还需要人来管理,如控制、监视、调节、维修等等,同样要花费人类的劳动。”马克思也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变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的并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从而认为:在那些高度自动化的企业里,不仅在生产现场的是生产工人,而且那些参与发明,设计,制造自动化装置的人员,也是生产人员。但是这种辩护理论却忘记了他们自己论证的一点—-参与发明、设计、制造自动化装置的人员,对于购买、使用他们的自动化装置的工厂主来说,他们所付出的不是劳动力,而是物化的劳动! 而直接在现场工作的,直接操纵和控制自动化装置的人员才付出他们的劳动力。所谓剩余价值并不是人类已物化了的劳动产生的,而是劳动力产生的。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工人”,实际上和他自己的理论相矛盾,不过是一种牵强附会而已。

那么价值源泉到底是什么?事实上,价值的源泉并不唯一地是人类的抽象劳动,而是自然界的能源——能源产生或转化为价值!

价值是由两大种类构成的。第一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在商品社会条件下,都可能具有价值﹔第二就是能源的转化形式。而这第二种类的价值源泉恰恰就是能源。

笔者所说的“能源”,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人类的食物能源和机器能源。

笔者把可供人类食用,并且用以维持人类生存的食物都称为食物能源﹔把不能供人类食用的能源一概称为机器能源。最常见的机器能源是煤炭,石油,电力,核能等。人类食物能源的最终源泉是太阳。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太阳的光能,转化为人类和其他动物食用的食物。

能源向价值的转化不是随意的,无控制的。必须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来进行这种转化,才能创造出价值。我称这种系统为生产系统。用方框图表示如下(由于纯文本文件不易显示图像,在此用语言描述):

“生产系统”由“控制系统”和“执行系统”两系统组成﹔“控制系统”通过“控制通道”控制“执行系统”﹔“执行系统”通过“反馈通道”将执行信息反馈到“控制系统”﹔“生产系统”之外的“能源”向生产系统内的两系统输送能源﹔“原、材料供应系统”向“生产系统”提供加工原料﹔“控制系统”通过“信息通道”和外界的“信息环境”交换信息﹔“执行系统”产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再通过商品社会环境变换出“价值”。

“生产系统”的运用必须要以能源为动力,没有能源,生产系统创造不出任何价值。人体本身就是一个生产系统。人的劳动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是以消耗他所摄取的食物能源为基础的。用机器构成的生产系统也可以代替人的劳动来创造价值,而机器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是以消耗它所需要的机器能源为基础的。从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来看,用机器还不能完全取代人类的创造性劳动,但却完全有可能用机器来取代人类的劳动力。

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必须要由控制系统和执行系统这两个子系统构成。对于人体来说,控制系统就是人的头脑,执行系统就是人的骨胳和肌肉组织。而机器构成的生产系统,只要具备了自动完成某一使用价值的功能,它就可以在这方面代替人的劳动来创造价值。

高级的独立生产系统不仅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更强,而且还具有和外界环境交换信息和对信息进行处理的功能。信息的流通通过信息通道进行。

二、经营管理和自然力是否创造价值?

首先,一个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是否算作劳动?流通领域的商业活动,是否也算作劳动?这些问题,似乎是太简单和不言而喻了。即:在生产领域的经营管理和在流通领域内的经营管理当然属于人类的劳动,并且可以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有用劳动”,而不是什么“不形成任何价值”的,“不算作劳动”的“无用劳动”。马克思在其所着《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一书中,也肯定了生产“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工作属于劳动。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中,也认为商品经营者及其雇用的商业工资劳动者在流通领域内的工作属于劳动,那么,按照前述《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1章中的说法:“曾有人类劳动力被支出,有人类劳动积累着。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岂不是自相矛盾?

很明显,任何凝结着人类劳动的产品和服务都具有可能的价值,都必须消耗人的体力和智力。而价值的最终实现是通过社会进行的,其中大多是通过社会的市场来进行。

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经营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不仅有可能创造价值,而且是一种高级的复杂劳动,需要大量的知识和才干才能完成好。

一个产品的使用价值一般来讲是比较稳定的(除去某些鲜活商品以外),但产品的商品价值却比较活跃,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其它因素的影响较大。产品的商品价值,决定着利润的大小或有无。所谓“剩余价值”只有在产品的商品价值大于商品总成本时,才可能存在。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一定具有商品价值。一个被社会进步所完全淘汰的产品,它的使用价值虽然仍存在,但其商品价值却可能等于零。比如电子管收音机,有没有使用价值?普通计算尺,有没有使用价值?都有使用价值,但它们现在并没有商品价值。

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卖出产品,获得利润。这一过程的最终完成,使得生产劳动者创造的使用价值,为社会所接纳与承认,变为价值。而生产的经营决策—-这一在商品生产中同样至关重要的另一种形式的复杂劳动,却是企业经营者自身来完成的。如果他完成得好,获取的利润就大﹔反之,完成得不好,获取的利润就小或者不赢利乃至亏损、破产倒闭。

由此看来,物化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地是由直接生产者创造的,而商品价值却是在使用价值的基础上由经营者来实现的,其中当然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同时也需要劳动时间—-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生产物如果是当作商品生产的,它就必须在生产出来以后售卖,并且要在售卖以后,才能满足生产者的需要。所以,在生产时间之外,要加上售卖必要时间。”(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第4章)

在流通领域的经营管理劳动同样创造价值。这类价值的实际内容多数表现为社会调节性和服务性的,而和物质生产部门一般多为物化劳动内容所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第17章中否认商品经营者及其雇用的商业工资劳动者,“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实在是一种无稽之谈!

马克思把价值的创造者描述得太狭窄了!狭窄得连他自己也站不住。当他多年摇笔写他的那部“无价值”的《资本论》时,可曾想过自己衣、食、住、行中包含的价值取自何方?

否认生产经营者—-资本家和商业经营者—-商人及商业工资劳动者的相应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来讲毫无道理的阶级歧视奠定理论基础的。阶级歧视—-与南非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和德国希特勒法西斯对于犹太人的种族迫害相类似。如果说种族歧视还有其较为明确的“标准”和界限的话,阶级歧视则是一种没有明确界限的模糊标准。任何资本家个人,可以因其赞同马克思而成为革命阶级或工人阶级的一员﹔而任何贫苦的劳动者,也可以因其不赞同或反对马克思的理论而被指责为“反革命、地主资产阶级的走狗。”人类社会的财富是全人类共同劳动的结果,其中不但包括生产物质财富的工人和农民,还包括生产人类精神财富的人们,还包括各个领域的管理人员。剥削现象的存在并不等于剥削者的劳动根本不创造财富和价值。工人、农民被剥削也不等于人类的一切财富和价值都是他们唯一地创造的。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一下马克思关于自然力方面的价值理论:
“……要牢牢记着,本身无任何价值,那就是不是劳动生产物的东西,例如土地,或者至少象古董,某一些著名艺术家的艺术作品等等一样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的价格,可以由各种极为偶然的结合来决定。”(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37章)

“首先要归功于一种自然力,瀑布的推动力,它是自然现成的,不象把水变作蒸汽的煤一样是劳动的生产物,有价值,必须用一个等价物来支付,是有所费的。它是一个自然的生产要素,在它的生产上,没有任何劳动参加。”(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38章)

“瀑布是和土地一般,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不表现任何对象化在它里面的劳动。所以它也没有价格,因为价格通例不外是表现在货币上面的价值。……这种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同上)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把原始土地、瀑布(即水力资源)等一切未经人类劳动参加的自然力,看作是没有价值的。奇怪的是他把煤却看成是有价值的,认为煤是人类的“生产物”。但是他并没有说对煤的这种“生产”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从实质上来说,人类对煤的“生产”仅仅是一种开采和运输的劳动行为,人类并没有创造煤本身。如果人类想利用水力或风力,同样需要人类付出劳动进行开采和运输(转化为电力进行输送)。从物理学和化学的角度来说,煤和石油实际上是太阳光能和热能转化为化学能的一种积累,而水力和风力是太阳的光、热能转化为物体势能和动能的现实表现。煤本身同样是一种“自然力”。煤、石油、水力、风力乃至地球上的大多数自然力都是以太阳能为本源的。把煤看成是“有价值”,而把水力看成是“无价值”,实在显得过于牵强与矛盾——大概因为马克思的理论是“革命的”,所以一切客观现实都得服从于“革命”之故?

如果用“能源转换为价值形式”这一观点来分析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未经人类劳动参加的一切自然力都有可能创造使用价值。在商品社会中,这些使用价值将表现为价值。

同样,我们还可以得出“土地具有价值”的结论。土地之所以具有价值,一方面是由于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具有使用价值。其次,土地是接受太阳光、热能的载体。在太阳能转化这一问题上,土地环境与阳光照射是互为条件的。如果把太阳光的照射作为土地生长万物的条件的话,则可以把土地看作是生产某些使用价值,从而创造价值的源泉之一——这就是土地具有价值的第二个涵义。

大自然创造了人本身,而劳动则改造了人,并不断地促进着人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写道:“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个人对于土地的私有权,从实质上来讲,也不过就是一种占有和利用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讲,既所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于土地的私有权,有必要进行改革的是这个权利中的“处分及排除他人干涉”权利部分,而并不是完全剥夺个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因为假如一个国家不能管理好它拥有的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不能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那么它就没有理由,并且也没有权利去野蛮地剥夺公民对土地的私有权,那就还不如公民个人来占有和利用土地。

三、自由竞争环境下的独立企业及其经营者

按照《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第4章中的说法,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变成了商品:“劳动力能在市场上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它的所有者(有劳动力的人),把它当作商品来让渡或出卖,……”

劳动力究竟是不是商品?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考察在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下,一个独立的私人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或曰资本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私人企业系统环境关系图(由于文本文件不易显示图象,故用描述方式):“私人企业及其经营者”作为一个系统,它通过从“原产品市场”输入原、材料,经过自身加工后输出到“再产品市场”﹔“社会管理”系统对“私人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管理﹔“劳务及人才市场(劳动源市场)”对“私人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劳动源。这些总的系统关系是整体运作在一个大的“社会法律环境”下。

以上的关系图,一般地表现了一个独立私人企业乃至任何独立企业在社会中所处的关系。企业要进行生产,必须从市场上购回原、材料,或利用自然资源,我们把这个市场叫做“原产品市场”。原产品市场所提供的都是物质商品,也就是凝结了人类劳动的物化对象﹔如果是利用自然资源,则企业原材料的纳入取决于自然资源本身的分布状况、企业技术水平及社会对于自然资源的各种制约。

“再产品市场”是企业生产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出售的市场范围。事实上,原产品市场和再产品市场都是“市场”—-这一大概念下的两个市场范围。这两个市场范围是不能完全划分开的。对于某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说,则客观上存在着对于该企业来讲的两个商品市场范围。

社会管理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民主国家制度下,是一种双向的关系。一方面,社会通过政府、各种社会团体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对社会作出影响和贡献。

劳务及人才市场,我们简称为劳动源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双向的关系。如果没有全社会性的专制垄断经济体制,并且存在着自由竞争、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情况下,劳动源市场与企业群存在着一种互相选择的机制,劳动者自身也可以自立企业。劳动源市场中的劳动者,是具有独立权利的人,而不是完全被人用来选择的商品。从这一点上说,商品市场(包括针对于企业来说的“原产品市场”和“再产品市场”)与劳动源市场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就完全把人的劳动力当成了商品。

商品没有独立的人格!

按照马克思自己对商品的定义:“用自己的生产物满足他自己的需要的人,就只创造使用价值,但不创造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且还要生产为别人的使用价值,社会的使用价值。……要成为商品,这个生产物必须由交换移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使用的人手里。”(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1章)真正把人及其劳动力当成“商品”的倒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奴隶社会和各种招牌下的封建、半封建专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奴隶被当作一种“会说话的工具”,奴隶的子女从未出世时起,就决定了他(她)是为“别人”而“生产”的。在封建专制社会下,普通劳动者没有独立的生存权利,劳动者是专制统治者的“子女”,专制统治者以所谓“天子”、“慈父”、“父母官”和“伟大母亲”的身份,可以各种理由来任意宰割和摆布普通人民,劳动者只是专制统治者的一种财产——推而广之,劳动者的子女也是劳动者的一种财产。所以有了“大罪”,便自然要诛连九族,斩尽杀绝了。

上述的五个系统都是在一个总的社会法律环境下运动,而任何独立企业在生存过程中,都离不开和其它四个系统之间的联系——这就是任何企业所面临的“四大介面”。这四大介面互相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非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管理”系统和“劳动源市场”系统。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发展和进步,根本问题,是要看企业的产出能否适应由人群组成的社会需要。如果企业产出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这个企业必然会破产倒闭、垮台。很明显,一个企业的存亡与发展、进步,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各种素质,另一方面的决定因素则是企业以外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只有企业的生产适应社会的需要,它才能够得以维持。如果硬要把工人的受雇佣说成是“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或“出卖劳动力”的话,那么从企业和再产品市场这一介面关系来看,企业向社会出卖的却是整个企业中的劳动者对象化了的劳动。对于一些服务性企业,则主要表现为向社会出卖劳动力。社会对于私人企业的这种制约,最终是体现在企业主身上。因为工人一般是按照企业主的指挥去工作的,工人的劳动只要达到企业主的要求标准,企业主理应付出工资,至于这些劳动效果能否最终产生经济效益,这一点工人是不承担风险与责任的。

资本家开办私人企业,最起码的代价是首先要付出货币资金或其它资产作为资本。在企业的生产运动中,雇主的收入从企业的赢利中得以实现。在这些收入中,一方面包含着雇主经营管理劳动的报酬,另一方面,还包含着雇主的投资报酬和风险报酬。同时,私人企业在客观上必然要对整个社会提供积累和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对社会作出的一种贡献。

关于投资报酬和风险报酬,对于马克思来说大概是嗤之以鼻、不屑一顾的,以至全都被归纳为是“榨取的剩余价值”。照马克思的意思,投资在全部收回以后,就不能再得取报酬:“如果资本家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那末这些资本的价值不过只代表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总额。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1章)至于开办企业,承担风险之类,则多年来被指责为是“帝国主义冒险家”的行为。假设照马克思的原则来办理,那么将没有人愿意投资,更没有人愿意去担当开发性的风险责任,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如何进行?人类的生产力发展和科学进步将如何实现?——那还不如把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很可惜!利息也不是什么好东西。马克思认为: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态。既然如此,那么出路何在呢?按照共产主义理论,出路在于“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发扬共产主义的思想品德……”,让人们自觉自愿地贡献他的一切!——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应用于实际发生困难时,这种“共产主义思想”的万金油是一定要抹的,但不幸的是,这种万金油并不根本解决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力的作用,甚至丝毫也不起作用。因为人们可以察觉到,共产主义是以专制为前提的。而这种专制,实际上隐藏着更为野蛮专横的私有主义。

利息是社会经济活力的维生素。一个人为社会提供物质财富,当该财富在一定的作用过程中为社会再创造财富时,他理应获取利息或利润。取消利息意味着对他人资金利用权益的暂时剥夺。

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规律。”(见《资本论》第一卷),同时他又承认: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动机不是个人的消费和享乐,而是资本价值的增值。既然如此,那么随着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谁来享用这些财富?事实上,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消费这些财富的最终还是人类社会本身,其中当然也包括普通工人、农民。资本家及其家庭、亲属对于物质财富的消费终究是有限的,任何个人对于物质财富的消费永远都是有限的。而人类对于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追求却是无限的。如果一个资本家赚取了大量的财富,他自己对于这些财富的消费比例却很微小的话,那么他的这些财富的大部分,最终还是给了社会,他的那些个人消费也是理所当然的。从另一方面来讲,人类社会在任何历史时期,也无论发展到任何时期,完全消灭象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不劳而获”是不可能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养老抚幼,必须养活所有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和病残人,还必须养活那些因各种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的人。另外,如果一个人为社会提供了大量财富,那么他自己成为“不劳而获”的食利者,对于社会来说,是无关紧要的。马克思自己也曾“不劳而获”,作为一个“伟大革命导师”,何如此小家子气乎?

作为社会经济法律环境是源于社会,并调控于社会的。关于这一方面,笔者主要谈下列几个问题:

关于自由竞争。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是一直持否定态度的。然而,只有自由竞争,才能择优汰劣,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没有竞争的社会终将效率低下,死水一潭。竞争甚至是一切生物界发展的动力之一。这些浅显的道理,似乎是太不言而喻了。在正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活动缺乏正当的竞争机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效率低下,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虽然自由竞争被取消了,但人的获取更大物质利益的欲望并没有泯灭,而是在一个专制的、按权分配的“权力拜物教”环境下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谋取更多更大的权力,争求当权者的支持和庇护,争取当权者的宠信﹔竞争说假话,吹牛皮,拍马屁﹔竞争投机钻营,阿谀夤缘﹔竞争拉关系,走“后门”。——谁说社会主义没有竞争?这就是它的竞争!肮脏的竞争!在这肮脏的竞争之下,多少有识之士,多少有志之士,多少正直之士,都被这种竞争无情地淘汰下来。有竞争就有淘汰,不过不同的竞争其淘汰对象不同而已。专制主义权力拜物教下的竞争,淘汰的是民族精英,产生的是道德沦丧和低劣的民族素质。有人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之下,低能的人将难以生存,而他们却没有看到,在僵死的专制体制之下,多少有才干的刚正不阿之士得不到发挥和发展,甚至难以生存下去,最终造成的是整个民族的衰落!

近些年来,由于中国开始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正当的竞争意识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如果政治、经济体制不作根本性的改革,真正的自由竞争是不会实现的。另一方面,一些人又提倡所谓“适者生存”。这种提法混淆生物界与人类社会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把生物界自然选择的概念引进人类社会,实际上还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思潮。对环境适应力最强的大概莫过于鼠类(乃至专制社会下的“鼠辈”),试问:生存耶?不生存耶?自然选择未必就尽如人意,“上帝”也不会处处都公平。人类的文明社会,“适者”要生存,“不适者”也要生存。生存的权利,是一切生命体神圣的权利。事实早已证明:如果仅仅是适者生存,不适者不得生存,那么所谓适者最终也将难以生存。——这一点对于人类社会本身来说是这样,对于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来说,同样如此!

我们提倡在正当的、平等的自由竞争之下,能者得到发展,低能者得到生存。既不可因能者的生存和发展而排斥低能者的生存权利,更不可借口“共同富裕”和“防止两极分化”来限制、打击能者的发挥和发展,使大量人才陷入嫉贤妒能、虎视狼窥的丑恶泥潭。

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垄断”,在汉语中是操纵市场,把持权柄,独占利益的意思。如果社会在政策、法律上或实际上只允许某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不准其他人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个社会就绝不是一个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一个专制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向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垄断生产资料,认为工人、农民丧失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消灭雇佣劳动制度”的理论中,引伸出来的结论并不是使全体公民都可以有权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要将生产资料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并雇佣他人劳动。这就是说,并不消除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现象,而是把垄断者换一个对象,由资本家换成所谓“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国家”。国家垄断了生产资料就没有剥削了吗?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马克思想象得太天真了一些。

国家机构是由人组成的,人可以直接通过生产资料剥削他人,也可以通过国家组织控制生产资料间接地剥削他人。或许这样的剥削方法更巧妙、更隐蔽一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富民穷的现象并非没有出现过。只要存在着政治上、经济上的专制体制,剥削就是一种必然现象。因为如果没有剥削,专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和一般所说“对市场的垄断”有所不同。前者是一种超经济的强制垄断﹔而后者,则一般是运用生产实力和产品优势造成的“相对的”垄断(当然也存在有依靠其它非经济力量实行的市场垄断,在此暂不谈及。),只要该垄断企业不再努力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这种相对垄断就会很快被打破。

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没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就不可能存在。然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直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导致经济危机的基本根源。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个别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认为“每个企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盲目地进行生产,谁也不能确切地知道市场上需要什么产品和需要多少产品,特别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产品能否在市场上有利地销售出去。”——这些矛盾的发展和激化,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

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成熟都有一个过程,资本主义社会也毫不例外。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十全十美的,同样需要人类社会对这一经济类型实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问题在于一个事物,有了缺憾是否就要全盘否定?“因噎废食”是马克思解决问题的惯用良方。不幸的是,“计划经济”并没有起到原来所想象的效果。如果全盘照搬马克思的杜撰,甚至根本就行不通。苏联建国初期,搞“战时共产主义﹔消灭商品经济”,把老百姓的余粮全部无偿收走,取消商品、商业、银行,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全国性农民暴动,参加十月革命的水兵也参加了。

1958年,中国搞“大跃进”,“共产风”,搞供给制,取消商品经济,使整个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河南出了饿死人的“信阳事件”,街上有饥饿难耐“抢馍”的﹔浮肿病,肝肿大成了常见病。

1976年柬埔寨的狂徒波尔布特把金边市民赶到农村,取消商品经济,搞共产主义的供给制,使柬埔寨的经济蒙受了巨大损失。——难道这些教训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资本主义生产是否就“混乱”和处于“无政府状态”?市场经济是否就“盲目生产”?市场经济虽然是没有计划的,但并不等于是混乱和盲目的,更不是无政府状态的。政府通过不同的方式,如调整银行利率,调整国家税收,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和微观指导等等来引导经济走向正轨并高速发展。从本质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每一个经济单位,都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生产方向和具体措施,没有专制干涉和专制盘剥。在计算机和国际Internet网还没有发展起来以前,市场经济从微观上看,似乎有点盲目,但随着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全球信息的高速流通及普及,早已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时刻处在一个极其理智有序的轨道上。自1948-1949年爆发于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资本主义世界没有再发生大的生产过剩危机,就以铁证说明了这一事实!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指出: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但是他却没有意识到,正因为生产力所具有的“最活跃”和“最革命”的这些特点,使得一切范围较大,规划期较长一些的计划都不可能预先完全正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它的发展和变化。一个好的计划,能在宏观、大范围的情况下正确、客观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已经就很不错了。如果要想把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微观范围内的活动全部正确地纳入计划,是根本不可能的。象这样的计划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给微观经济的正常活动带来桎梏。中国有句俗话:“计划赶不上变化”。这句言简意赅的语言,真实地反映了人们对于“计划”的朴实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43页)然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福音,带来的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迟缓和体制的僵化。

任何企业进行生产和开发,不可能没有风险。在活跃多变的市场情况下,也不可能使生产活动没有丝毫盲目性。解决的办法,不是把市场扼死,而是提高人们生产活动的预测性,增强信息的流通、传播,使人类的社会生产由自在的“王国”变为自为的“民主国”。以电子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的应用为主要标志的信息革命和技术革命,使生产力以飞跃速度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信息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发展,必将最终消除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威胁,使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根据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实际情况,正确、合理、适时地制订、发布各项法律、法令,是保证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健康进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拿美国来说,就订立有很多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法律。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规的国家之一。例如,美国法律中的“贸易规则”就包括有:反托拉斯法,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和商号法,专利和版权法等等,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国会为了鼓励州际贸易的竞争而制定的三个主要的反托拉斯法。即: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29年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和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政”以来,美国政府在法律上除再次颁布反垄断法,制止大公司垄断,发展自由竞争外,还颁布了调整农业、税收、银行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并特别重视对内对外经济和贸易关系方面的合同法律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颁布就是例证)。

联邦德国在二次大战后,制定有相当数量的经济法规,如《稳定法》,《卡特尔法》,《不正当竞争法》,《财政管理法》等等。

日本政府在二次大战后,为了振兴陷于崩溃的国民经济,在实行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提倡经济民主化等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颁布了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内容的130多种经济法规。其中《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就规定日本政府对私人垄断,非法限制交易和不公正的交易都要进行限制。但是,向社会供应物美价廉的商品的企业,通过竞争把其他企业赶出市场而造成垄断状态不在其列。这种垄断是一种在公正自由竞争基础上,并受社会监督的垄断,是一种合理的垄断。日本还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专管此事。日本的经济立法深入到各个经济领域,在工业、农业、林业、粮食、商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公用事业、旅游、外贸等方面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大量事实早已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并不是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无政府状态的”,“盲目的”。矛盾是有,但绝不是不能解决﹔困难也有,也绝非不可克服。人类社会就是在解决矛盾和克服困难中不断地前进的。

马列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是: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的产生。由生产上的垄断,进而转向政治上的反动。

这个可怕的规律,实际上是把人看成了纯粹的经济动物:人在经济发达的时候,就要吞噬一切﹔而在经济败落时,就要变成烂泥。——他们看不到人的自由、民主在管理人类自身社会过程中所起到的中坚力量。

《瞭望》杂志1988年第31、32期刊登了美国著名的商业和金融问题专栏作家史、所罗门揭示的事实:

“美国小企业年产值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将近13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日本的年国民生产总值,而远远超过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年国民生产总值。

“美国现在的技术发明和革新中,40%来自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小企业所花费的研制费用只占全国大公司的研制费用的5%。如果按就业人员来计算,小企业的人均技术革新和发明为大企业的2.5倍。”

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类型,可以看出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某些特殊的种类。即:
一、完全垄断市场。商品出自唯一的企业之门。独占市场,没有任何竞争对手。
二、寡头垄断市场。在商品供给方面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每家企业都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重要的是:国家是作为全部社会经济的生产、经营、管理、控制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和市场管理的,即被称之为是“计划经济”或“国家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企业的具体数量如何,在市场方面则均表现为“独此一家”或“少数几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而已,……”(见《列宁选集》第三卷第163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经济类型从其经济实质上来说并没有变化,按马列主义的说法,不过是具体执行垄断的换了一个阶级而已。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政治上保持专制的情况下,无论换成哪个阶级,这个专制集团必然会走向腐败。

中国自“改革开放、增强企业活力”以来,不少中小企业和服务业逐步有了一些企业自主经营权,经济类型部分地转为垄断竞争市场,但这种转化是相当有限的。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类型则主要表现为“完全竞争市场”和“在公正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垄断竞争市场”,且国家对社会经济采取宏观控制和限制不合理垄断,建立自由竞争的经济法律环境等经济民主的措施。

中国的垄断经济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主要表现为专买垄断﹔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则主要表现为专卖垄断以及对劳动力的垄断。

由这一系列的垄断经济模式获取的垄断超额利润,都被称为是“全民财产”。然而垄断超额利润不管挂什么招牌,却永远掩盖不住它所隐藏着的剥削。

如果从宏观经济学角度来看中国的社会经济,可以发现中国在“政府产出”方面也是完全处于卖方垄断的状况。政府如果工作效率低下,官僚腐败,挥霍浪费,却难于受制于民。私营企业如果生产效率低,成本高,销路不好,就会在竞争中破产倒闭。可是政府产出却不会因其成本昂贵而出现滞销。

任何独立企业,如果光耗费人力、物力而不赢利,它就无法生存和发展。人类社会,如果不进行物质生产,也将走向灭亡。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谋取利润乃至谋取最大利润,本来就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如何去谋取利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除此之外,谋取最大利润也并不肯定是企业的唯一目标。企业的其它目标还有:

1、争取最大的产品销售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获得长期占领市场的更大好处,有时会自动降低产品价格,放弃最大利润,以求得多出售一些产品,这样作对于消费者无疑也带来好处。

2、企业形象。企业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信誉,往往通过向社会赞助、捐款、举办慈善事业,提高本企业工资等等手段来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和劳资双方的关系。另外,企业家个人的志趣对企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不一定都是为了追逐最大利润而活动。

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的全部活动,“只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见《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75页)—-与其说是一种偏见,不如说是一种诽谤。

由于本文的主要部分的写作是完成于1989年5月,这些是原书中的一部分内容。现在笔者根据十几年来中国和世界形势的一些变化,作了少量的增删修改。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马列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早已是没人问津的陈辞滥调了,怎么还把它翻出来援引、评论一番?实际上我们应该看到,整个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都是建立在主观臆测、荒诞不经的胡说八道之上!这种理论已经欺骗了全世界中的很多人民许许多多的年头,而直至现在,这个理论所滋生出来的共产法西斯专制依然在中国和一些国家横行。我们有必要从根源上去揭露和批判这一荒谬的理论,让更多的人民觉醒起来。另外,有人可能会说:马克思理论中也有一些合理、正确的部分,不能把它一概而论地全部否定。这话并没有错!世界上没有百分之百“正确”或百分之百“错误”的理论家。任何人(包括笔者)的理论,都可能存在着错误或片面的地方。我们需要指出的是:马列主义提倡和使用暴力来推行他的理论,用专制主义来排斥不同意见,剥夺其他公民不同于共产主义的思想和政治自由﹔任意剥夺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迫害一切真正热爱民主、追求真理的人民的基本人权—-这正是它的野蛮和丑恶之处!这一最基本的立场和出发点是错误的,那些所谓“正确”的观点也就无足轻重了,它只是用来进行欺骗,并为这一丑恶目的做掩护的手段而已。就象是一个政党,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骗取人民的信任与支持,骗取人民的流血牺牲,而最后当这个政党取得政权以后,人民才发现,他们的牺牲只是为他人当皇帝做的“嫁衣裳”,那你说这个皇帝的胜利和“正确”又有什么合理与合法之处呢?

四、真正的剥削在哪里?

前面我们所作的一系列分析,最终是为了寻找产生剥削的根源。很明显,产生剥削现象的根源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是归私人占有还是属于公有财产﹔也不在于是否存在着私人的雇佣劳动,因为每一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在商品社会中,他必然也还要雇佣他人,即获得有偿的劳动服务。

世界上永远不会有什么按阶级划分的清一色的好人或清一色的坏人。和工人阶级中存在有流氓、犯罪者一样,资本家阶级中也存在有吸血鬼,存在有残酷的剥削者。问题不在于所有制形式,而在于国家、社会之性质及其相应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

所谓国家、社会之性质,就是说,这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究竟是为什么人所掌握,国家政权是为哪些人服务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为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或某一部分阶级所掌握,从而利用国家政权为这一部分统治阶级服务,维持这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话,那么这个国家机构就必然要从政治上镇压另一部分人的不满和反抗,从经济上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这样的社会就必然是一个专制的社会。如果国家政权为资本家阶级掌握,并主要为资本家阶级服务,它就是一个资本家政权﹔如果国家政权为工人阶级掌握,并主要为工人阶级服务,它就是一个工人政权﹔如果国家政权为一个流氓集团所掌握,并主要为其流氓集团服务,它就是一个流氓政权……

我们不需要这样一个一部分人镇压、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政权!我们需要一个代表全体国民,随时处于全体国民监督下的全民政权,一个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政权!一个人人具有平等的自由权益,民主和法制的人类文明社会!

“成者王侯败者贼”—-这句中国的古话,反映了中国几千年来不同的阶级之间,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残酷斗争结果的共同特点。然而,“胜者为王”,是动物界的一种习性,是人类社会尚未完全脱离动物野蛮性的一种表现。现代的人类社会,应该立即结束这种野蛮现象了。

按笔者的分析,产生剥削现象的主要原因和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专制社会下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和压迫。在专制社会下,统治集团为了维持自己的特权地位,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军事上保持专制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要依靠各种强制的政权力量,对被统治、被压迫的广大民众实行经济上的掠夺与剥削,以维持统治集团骄奢淫逸的物质生活和进行专制统治的物质需要。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点是统治阶级(奴隶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和直接占有生产者—-奴隶。奴隶被当作一种会说话的工具,根本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奴隶所占有的少数生活资料,也仅仅是奴隶主为了维持这个“工具”的效用而“施舍”的。奴隶社会的产生,并不是“私有财产的发展使人们在经济上出现了不平等”,相反,是一部分人用其获得的首领地位,剥夺他人的劳动果实而造成的经济上不平等,以至发展了这部分人的私有财产。

在封建制度下,农民在经济上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农民的这种经济独立性,是极不稳定的。首先农民在政治上依然没有丝毫独立性,农民为了保持自己在经济上的一点地位,必须以在政治上完全依附于统治阶级为前提,必须以不“造反”为前提,必须以服从统治阶级的超经济强制剥削为前提。如果农民不服从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他就会丧失他的一切。在中国,不仅农民对于上层统治者存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其他地主阶级乃至除皇帝(或实际的最高统治者)以外的各层官吏,都存在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这实际就是政治上的奴隶制度。同样,封建社会制度的存在,也并不是私有财产的发展造成的,而是统治集团利用掌握的政治、军事强权,造成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

现代世界其它各种专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相类似,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平民在政治上没有独立的权利,处于一种依附的地位,经济上的一切权利也是可剥夺的。当今中国的主要剥削形式就是表现为超经济强制剥削。比如对农民的各种苛捐杂税,摊派﹔对城市工资劳动者收入的各种隐性控制与剥夺﹔剥夺城市工资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劳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获得薪酬的机会﹔行贿受贿﹔对农民工及其他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克扣拖欠,甚至有长达数年乃至近十年的工资都被拖欠的情况!这种“奇迹”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恐怕都是难以找到的。

在各种专制统治的社会制度下,政治宗教和各种迷信就是统治者蒙蔽人民的最好麻醉剂。专制社会建立的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也是以保证或不妨碍统治集团的经济剥削为基本前提的。

2、无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垄断经济领域。在这种垄断经济领域,垄断者为了追求高额垄断利益,很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不合理吸收社会财富和社会劳动力,实行经济强制剥削。在专制社会下,垄断经济领域的剥削有些还包含有超经济强制剥削的因素。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在经济上完全是无自由竞争的垄断经济领域。这些年的改革使垄断经济大量减少了,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大的行业难以真正实现公平竞争。这主要表现在国家控制的企业不愿将公平竞争的权利交给全社会。

3、当劳动力较丰富,或生产力的发展节省了大量的劳动力,以至造成劳动力“过剩”的情况时,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有可能利用廉价劳动力实行剥削。因为人没有物质收入就不能生活,为了生存,雇佣劳动者只得廉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资本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的剥削也是一种经济强制剥削。

中国人口多,劳动力一直都比较充足。在劳动力大量富余的情况下,很多工厂、矿区和用人企业,以极其低廉的工资雇用劳动者,完全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保险,疯狂榨取劳动者的血汗,丝毫不顾劳动者的死活。

4、某些生活必需品,主要是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且产量不易人为地严格控制,这样的产品在其发生富余过剩或短缺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经济强制剥削。中国有句古话:“谷贵伤民,谷贱伤农”,就是在农产品的生产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社会劳动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不合理造成的。

中国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甚至还是空白。农民长期以来是靠老天吃饭﹔靠运气吃饭。

5、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如果存在着公民社会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处于高一层的人可能利用自己的特殊权力和地位,向低层公民榨取非法经济利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剥削,并且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剥削。风靡中国社会的索贿受贿﹔“拉关系,走后门”﹔利用权力或地位为个人或小集体索取特殊利益﹔社会管理机关和部门向公民或企业索取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摊派或罚款﹔就是这种剥削现象的实际体现。

综上所述,如欲从根本上铲除人类社会的剥削现象,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政权机构,一个按全体国民的意愿产生,处于全体国民的监督之下,并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基本的就是保证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权益和政治、经济上的民主权利。有了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家,才有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才有可能建立合理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用法律的力量限制不正当的竞争,限制不合理的垄断和阻止超额垄断利益的实现。对于纯经济强制剥削,同样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加以限制。比如,对劳动力服务规定最低工资水平。一方面要照顾到企业主的合理利益,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也要照顾到雇佣职工的合理收入。对于某些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防止在这些产品出现过剩或短缺的情况下,不至于发生部分公民收入不合理的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例如美国政府就是这样作的。美国法律规定了工人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美国政府还对农产品规定了最低限定价格,过剩农产品由政府收购,制作加工食品﹔增加库存﹔增加出口﹔最后宁可销毁也不降价出售,保证农民的收益在丰年不至减少。

人类的社会劳动与社会财富之分配比例,应该有一个最适宜,最合理的比例关系,这个分配比例关系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相应的变动。但是在短时期内,这种分配比例的合理范围是相对稳定的。作为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要适时地对这种分配比例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控制,防止分配比例关系由量变发展到质变—-即剥削现象的产生。《财经科学》1988年第11期发表张永东的《对分配力的三点认识》。文章认为:“如果说我们把生产力看作是人们进行生产的能力,即按照生产的要求引起对自然界物质的变化所拥有的能力,分配力就是人们进行分配的能力,按照生产的数量和消费的需求对物品进行分配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分配力的研究,适时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关系,不断保持社会分配比例的合理范围,是人类社会自身协调的重要保证﹔实现平等、自由、民主和法制,是彻底消除人类社会剥削现象的根本前提。

2004年11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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