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共北京市委刘淇书记解决崔燕君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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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讯】刘淇书记:

我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1994年,我(融资6万元人民币)承包了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工作中,我与明星公司领导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在长达三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内,明星公司拒绝给我营运证和上岗证(二证),致使我三年零七个月无法上路运营,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到法院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明星公司赔偿我15万元,而法院却以莫须有的理由,驳回了我的合法请求。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难道老百姓打官司(有理没钱)就是打不赢吗?难道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错了吗?

我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高民监字第2218号)

其一,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责我未向本院提供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本案中的13号证据就是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因为它“用以证明国家核准出租车每月运营收入是6000元。”(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121号第4页第16行)

2005年3月,在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找我调解时,我又向法院出具了1996年6月我交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证据,用以证明我每月实际收入是4000元。“明星公司”合同违约,用每月270元补偿我每月4000元的实际损失绝对是显失公平的。

其二,法院剥夺了我的撤销权!

北京法院自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0月9日不受理出租汽车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此期间,法院剥夺了我的诉权,同时剥夺了我的撤销权,法院反而指责我,一年内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法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院明明办了错案,法院就是不更正错案,一个老百姓受了冤屈,维权官司打了七年,冤案何时昭雪?

我请求刘淇书记调查此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请求刘淇书记解决我的冤案。

当事人:崔燕君

电话:63057289

2005年9月6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司机声援崔燕君:请求中共北京市委刘淇书记解决崔燕君的冤案签名如下:邵长良 王学永 吴来池 董昕 李家祥 郭安 雒立军 车殿光 李振国 刘春元 刘全来 张振钢 李宁静 张桂文 尹金树 齐兵  邱跃进 齐瑞明 张景瑞(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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