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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纹始核发身份证 大法官: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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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八日电)户籍法第八条“换发身份证须按指纹”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违宪解释。根据解释文,强制人民按捺指纹并予录存否则不予发给国民身份证规定,与宪法意旨不符,应从解释公布日起不再适用。至依据户籍法其他相关规定换发国民身份证作业,仍得继续进行。

解释文表示,指纹乃重要个人资讯,个人对指纹资讯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保障,而国民身份证发给与否,则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行使。

解释文指出,户籍法条文中对于未依规定捺指纹者,拒绝发给国民身份证,形同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以作为核发国民身份证要件,户籍法未明文规定目的为何,但已不符合于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意旨。

解释文说,即使用以达到国民身份证的防伪、防止冒领、冒用、辨识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无名尸体等目的而言,也属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比例原则要求。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实行“捺指纹领身份证”措施,因引发侵犯隐私权争议,经立委赖清德等八十五人认为户籍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由于时间上具急迫性,大法官于六月十日做出“暂停处分”,目前已暂停执行。大法官会议则经过召开言词辩论庭后,今天傍晚做出解释文。

今天会议是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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