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松:伊拉克战争的法学原理思考

东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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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9日讯】(读者推荐)如果,国际组织被各国赋予了对主权国家的刑事制裁权,我相信这种刑事制裁的法学依据就是自然法精神。

  本文论述了美国及其盟国进行伊拉克战争的法哲学背景思想。如果布什总统有一天站在被告席上需要接受质询时,我想我的这篇文章可以将一部分融会在辩护词中。

  为当事人辩护不代表我支持当事人的行为,我认为为了实现政治目的采用流血方式是非常不可取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败。

  伊拉克战争过去两年多了,到目前那里依然没有太平。战争论里面说过,战争是一种意志的较量,即战争的一方总是企图让另一方的意志在暴力下进行臣服。那么,美英意西诸国联军,特别是美国的政治家美国民众,他们是在怎样的一种意志或者说思想指导下而去掀起这场战争呢?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呢?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命题,本文由于文力所限,仅就法哲学思想领域从主权、美国法、联合国宪章、程序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一、关于伊拉克主权性质的分析

  可以肯定地说,任何一个独裁的国家的主权都不能称其为主权,如果说主权那只是统治集团的主权甚至是独裁者个人及其家族的主权。

  让‧雅克‧卢梭说过,当人民集合起来时,他们的共同意志在国家中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体现这种共同意志的权力便是国家的主权。卢梭把这种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称为全意志,他认为主权不过是全意志的运用。

  那么伊拉克的人民在萨达姆的统治下是一种什么样的主权状况呢,让我们看下面的情况介绍。

  伊拉克的总统萨达姆在1979年通过逼迫老总统退休下台的政变手段夺取了伊拉克军政最高权力以后,立即着手扫除异己势力,杀人如麻地残忍处决了一大批敢于反对他的部下。自此后在他统治的24年间,凡是违背他意、不听他令、图谋造反者,一律严刑惩处,格杀勿论,丧命者无数。甚至他连自己的两个女婿都不放过,他们因被他所逼而逃到约旦,萨达姆在将他们骗回后,即令长子乌代将他们杀害。可见此人专横毒辣、暴戾血腥的程度。

  同时萨达姆用铁血专制政策把伊拉克国家和政权变成了他私家天下的新封建王朝,也把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变成了翦除异己、控制社会和镇压人民的私人工具。任何人都不允许提出有异于萨达姆政权的不同意见,更不允许对萨达姆政权和复兴党公开表示不满、批评和反对。他通过各级权力部门、专政机构、安全情报系统和党的组织,层层监视,严密控制,特务密布,告密者众多,一旦发现有反萨反党的动静,或有谋反迹象,就立即捕人杀人。对于稍有违法行为的人,也常施以酷刑。共和国卫队经常在大街上当众毒打和枪决稍有违法的小贩商人。因此除萨达姆和他的家族、亲信权贵者外,所有伊拉克人毫无起码的民主和人权可言,个个恐惧,人人自危,不敢怒,不敢言,更不敢动,只能无条件听令服从于萨达姆和他的党,必须百分之一百地支持拥护萨达姆政权,否则就会酷刑相待,抓捕关杀,还会祸及家属。这也就不难理解去年伊拉克总统选举时会有百分之百的选民再次选举萨达姆连任总统了,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核查时伊科学家们都不敢说话,更不敢离境查问了。

  萨达姆在内政方面采取高压政策,而且还手段毒辣地不惜动用化学武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血腥镇压,大大激化了民族和教派矛盾。

  海湾战争结束后,伊拉克北部库尔德人举行要求自治的反政府示威,萨达姆不仅武力镇压,屠杀了数万库尔德人,而且还再次使用化学武器,竟命令军警向示威者和库尔德村庄喷洒硫酸、神经毒剂。在这种对库尔德人的化武镇压中,竟一次毒杀包括大量妇女老人儿童在内的6000多人,结果造成百万库尔德难民大逃亡的惨剧。这以后萨达姆是否根据联合国687号和1441号决议彻底销毁了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始终是个未解之谜,这也就成为美国令他公开销毁和解除武装,并以此作为发动第二次打伊战争的最重要理由。

  从以上资料可以发现,伊拉克并不是一个体现民众民意的主权国家,国家的称号只是萨达姆封建政权的一个别称,从政治权利层面看,与其说这是人民的国家,不如说这是萨达姆为伊拉克人民建造的监狱。打击这样一个国家战争对象实际上就是打击萨达姆个人。

  一个国家没有实现人民主权存在二个方面的危害。第一、由于独裁者统一把持着着党政军的大权,为了实现专制者的封建君主野心,或者转移国内的民众反抗压力,会使其国家变成军事上的极权国家,给世界和平带来不安,走向军事扩张道路。让一个人掌握着控制着全世界命运的武器力量,这是一个独裁国家最为可怕的地方。一旦独裁者产生疯狂,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第二、国内人权普遍得不到保障,践踏人权成为经常性的现象。国家经济凋敝、,腐败丛生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贫困,国力积弱。

  第一次伊拉克战争,迫使英美出兵伊拉克的主要原因在与萨达姆所产生的第一项国际危害。第二次伊拉克战争除了主要考虑第一项国际危害之外,第二项压迫国内人权的危害也是出兵的重要因素。

  简单的总结一下,我们可以理解战争发生的理由是:伊拉克在战争之前是一个主权不完整的国家,一方面伊拉克给国际和平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因素,从稳定国际安全局势角度出发,有必要出兵。另一方面,由于伊拉克民众积怨深重,出于解放人权的目的,国际力量派兵介入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理由。

  当然了,还有一点人们经常提到的,认为美国是为了伊拉克的石油而出兵。我想,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理论在此可以引用一下。正是因为伊拉克有着丰富的石油储藏作为经济支柱,在这个国家实现的政治格局是否民主才格外重要,如果让一个独裁者垄断着巨大的财富,那简直就是世界的灾难。美国出兵不会是军费自支,但是这是清算独裁政权必须发生的清算费用,把权力归复到人民手中的转移费用来自于石油财富是理所当然的。至于实现了人民民主之后,美国是否可以从中渔利,那只有伊拉克人民说了算。

  二、引导战争产生的美国法哲学思想——自然法精神

  克劳塞韦茨说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的延伸,同样政治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思想的延伸。关于这场战争在法律实体上是否正义合法,没有安理会的派兵授权,在程序上是不是正义合法,这是值得分析的事情。

  先谈实体法方面的正义与否。

  伊拉克战争实质上也是美国的一种法律哲学思想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反应。这种反应的形态是极为激烈的。

  法哲学有两大流派,分别是自然法哲学和实在法哲学。最初和最权威的法律来自于哪里?法律实体建立的依据是什么?这就是两大学派的争议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这种争议从古希腊时期就开始了。比如“伊壁鸠鲁派”认为正义的法律必须有约定在先的依据,而“斯多亚派”则认为正义的法律完全靠自然的理性的人性去理解。由古希腊的“斯多亚派”发展出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强调实在法(制定法)是根据人类的理性和正义观念而产生的,就是说法律是为超验的道德服务的。法律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集中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对德国战犯在纽伦堡进行的审判过程中,提出了军事领导人在执行政治领导人的命令去杀人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审判结果表明,法官们认为在面对着明显的谋杀和野蛮的犯罪时,执行命令的那些军事领导人,必须服从更高的道德义务,上级命令不得作为免除被告责任的理由。这次审判被公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胜利,实证主义法学的失败。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民权运动的时代,结合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68年法国学生的示威活动和知识分子的抗议以及美国60年代末开始的学生反越战行动,美国新自然法学家们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思想得到了美国民众和政治家的地认同。

  伊拉克这个国家是世界公认的独裁国家,人民不胜其苦,萨达姆用中国的话说就是桀纣在世无道独夫。对国内的人民压迫严重尤其他屠杀库尔德人的行为在国际上臭名昭著。萨达姆在国内搞白色恐怖,操控军事大权任意宰割异己。在这种情况下,伊拉克自身已经没有力量来解救自己人民的人权。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美国从自然法精神将政治行为发展成一场战争是不奇怪的事情。

  那么以自然法的精神推翻暴政是否需要一个附加条件,即必须是内国人民有权进行,外国力量不得介入吗?回答是否定的,自然法强调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正义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和人权是不能为国界和民族所分割的。

  是否可以介入他国内政,甚至是以战争的形式进行介入,这在战争伦理观上同样具有争论。克劳塞韦茨的战争论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克氏没有就正义战争的目的进行论述,而简单的将战争的外在暴力形式进行了突出。中国古代的战争伦理观则突出了正义战争的观点,所谓吊民伐罪、替天行道是最精炼的概括。齐宣王问孟子说,齐国要出兵打燕国,是打好呢还是不打好?孟子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 这句话另一位古人概括为:“征伐之道,当顺民心。民心悦,则天意得矣。”综观伊拉克战争,伊拉克人民欢呼美军进入巴格达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有的伊拉克人对美国存有疑虑,但是针对美国推翻萨达姆的军事行动,基本是全国上下庶民同赞。所以说,那种借口他国内政或者本国内政反对国际力量以武力介入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哪里有人权迫害并且是除了用武力无法得以解决的,而且使用武力解决会使受害国国民痛苦最短的,那种情况下国际力量就可以诉诸武力。

  三、联合国宪章与康德的自然法精神

  美国的出兵行动受自然法精神的影响着应该是事实,然而,严格的考究国际法,特别对于主权至上的概念的确是一种违反。这种主权概念步一该国是否实现民众自主为标准,而仅以形式上是否具有国家地位来衡量。象中国率先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这种国际法精神的代表,这种理论实质上也是实在法精神的体现。

  从实在法角度看,国际各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通过战争的形式推翻一个国家的独裁政权。甚至非暴力的干涉他国内政也是不合理的,在这种理论背景下,派兵行动即使是经过安理会授权的都是非法的。(如朝鲜战争)。

  然而,国际法也考虑到实在法对于侵略和危机解决的软弱无力,自然法精神于是从二战之后也明确得到了发扬。下面从《联合国宪章》的约法来分析伊拉克战争。

  《联合国宪章》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立约思想建立在对两次大战的深刻反思。我个人认为,如何避免历史再次重演二战中绥靖政策导致的悲剧就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反思。宪章主张从根源上杜绝侵略战争缔造和平而不是形式上反对所有战争,这是该约法的一个重要宗旨。自然法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条宗旨部分,而实在法体现在第二条会员原则上。这也是符合两大流派特征的。实在法的特征要求明文化,而自然法主要靠的是良心和正义的内在观察,显然自然法不可能形成明文化,只能宗旨化。

  就伊拉克战争而言,美国的行动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宗旨部分的指导思想。第一条中这样叙述:“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屠杀库尔德人,以及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由于经济制裁限制没有实现但这种企图是明显的)就是“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而“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及“调整或解决”的含义并不能排除武力派兵手段是一种解决的有效手段。

  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其实早在康德的著作中就已经明确提出。1797年出版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的〈权利科学〉这样认为:一个国家反对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不公正的敌人是这样的一个国家:他公开表示自己的意志,不论他使用语言或行动,但它违背行为准则,如果把这个国家的做法变成一条普遍的法则,那么个民族之间便不可能维持和平状态,并使自然状态必然永远的继续下去。这是对公共条约的侵犯,可以把这样的任何侵犯看作是对所有民族自由的威胁,这样一来,各民族就可以联合起来反对这种侵犯,清除可以导致这种侵犯的力量。

  法律的明文从来都是禁止个人以暴力的方式解决危机(正当防卫除外),这种权力只有经过司法程序后才可以诞生。而国际战争也自然存在两种,一种是侵略的非法的,一种是解放的正义的。国际法的问题是,由于很难有一种可以诞生合法战争的程序,因此战争基本都会被责难为非法。在这一点上,美国出兵行动与宪章第二条部分抵触,“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有意思的是这一条款竟体现了两个法学流派的特征。前款要求不得使用武力,后面仅仅要求只要行为不与宗旨抵触即可。由此我们会发现,联合国宪章的整体还是倾向于自然法精神的。当然了,如果以前款约法看待美国的派兵行动,这是违背国际法的。然而,法律不可以断章取义,不可以割裂其完整的立法精神,综合的理解,美国的派兵行动对宪章第二条依然没有根本违犯。

  有意思的是,康德还认为,采取武装推翻的方式对一国政府进行推翻是绝不可取的。这一点和他的国际法观念有很大区别。我想,渴望绝对的和平实际上是每一位思想家的初衷,甚至也是“战争贩子”美国总统布什的愿望。但是,美国精神是务实的,任何教条主义绥靖主义在这个国家很难流行。以《美国独立宣言》所提倡的精神为例,人民对自己国家的专制政府,如果不使用武力无法改变的话,在无法忍受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推翻的。由此精神推论出派兵攻打他国暴政了这又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四、没有程序授权的出兵是否正义?

  外国通过战争方式推翻独裁政权的法律程序是什么?这个程序包含法定程序和潜在程序。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来自于国际成员对于条约的承诺,和达成共识后的国际决议。比如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出兵要经过联合国合法的表决授予,这是法定程序的标准事例。历史上的其他例子有:朝鲜战争,由于朝共侵略南韩,经联合国决议派遣了美国为主力的军队发起了自卫反击战。比较近的例子是:联合国通过决议,美国军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将米勒舍维奇抓获,由联合国组成国家刑庭对其审判。

  从法律诉讼角度讲,法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这种保证有时候也是一种服务或者说是一种监督。但是,从目前国际公法的现状看,法定程序在专制国家和受害国民之间没有可以实现的基础,其法律上的意义几乎无法实现,受侵害的公民权根本无法通过在国际法庭得到诉讼救济来反抗实施侵害的专制国家暴政。换句话说就是,某些国家以国家主权为由拒绝国际法庭的审判。试想一个罪恶累累的专制国家元首受到他所专制的武装力量的保护,即使有国际法庭的逮捕令又如何可以生效呢?更何况,一个专制国家的专制集团决不是几个人甚至几千几百个人的少数,当他们以主权名义拒绝国际审判力量的介入后,国际公法不采取强制手段恐怕是无能为力的。这个和内国刑事法一样,对于一个刑事重罪嫌疑人,你指望他乖乖的在法院开庭的时间自己搭乘出租车找到法院地址,然后自觉地就座于被告席上,那还需要发明监狱和强制械具干什么?某种程度上,国际公法完全有依据采用暴力的强制的手段对每个国家的专制者进行强制拘押和传唤。而美国的出兵彻底抽象之后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公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别行动,其特别就在于开创了一种先例并且没有完整的法定程序。

  用马克思的话说,统治阶级都是极为残忍和顽固的,不使用暴力无法指望他们就范。当专制者对于国际人道和国际人权置若罔闻时,就等于他们声称放弃了将来程序法对自己的保护。然而,如果要通过合法的大会程序,让持不同价值观甚至是另外一些专制国家的外交官通过一个允许美国派兵抓获萨达姆的决议基本是不可能的,指望朝鲜、古巴等意识形态类似的国家、以及伊朗等宗教专制背景相似的国家的外交官通过这种决议岂不等同于与虎谋皮?因此说,是国际人权理解不一致的现状再加上专制者俱乐部的自身势力决定了美国派兵推翻萨达姆的行动很难及时得到法定的联合国授权,因此美国军队的巴格达之旅,从法定程序层面讲是不得已的非法。

  法律程序不合法战争就是非正义的吗?我们应该注意到美国出兵还是有潜在程序在起到监督作用。

  所谓潜在程序有四方面,一、半数以上的民意支持。美国出兵是经过国内民众认可的,是民主国家的一次民意行动,这种动用武力时时刻刻接受着两亿人口的人民监督。二、有效的舆论监督。更重要的,这次战争实现了全球同步直播,世界民众的舆论非常直接的关注到这场战争的性质的每一个细节。(甚至我国的军事评论家张昭忠先生都在直播间纠正主持人,说这不是侵略,那里有侵略的特征呢?这是解放战争的性质。这话说完后两天一直没有再出现,再一次出现后说话腔调有了很大变化);三、高科技的战争武器。这次战争的打击完全针对军事和为军事服务的目标,这种战争目标是在高科技的精确武器保证下进行的。四、对战争法的遵守。美国军队遵守战争法的规定,是否违反战争法是规范战争性质的重要程序要求。

  从法律上讲,程序是不容忽略的,前面虽然讲过,目前的国家人权迫害状况没有形成适用程序的基础,但是失去程序毕竟还是一种遗憾。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弃?那就是当一个紧急威胁的情势急需紧急行动予以对应消减,如援引程序势必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时,程序是可以放弃的。孟子曾经说过,“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子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就是说,嫂子都快淹死了,就不要管什么男女授受不亲了,赶紧出手援救不可耽搁。记得电影《苏德大血战》中有这样的一个片断,德军侵入了,一个军区司令手中拿着一封绝密信件,说,这封信必须有最高统帅部的命令才可以打开,现在我就要打开。有人说,你这是冒险。这位司令官说,我们已经在冒险了。(指战争已经开始不容迟疑)

  诚心而论,伊拉克战争没有程序上的公正的确是一种遗憾,但是这种遗憾不应该是美国的遗憾而是国际社会的正义感欠缺的遗憾。在伊拉克战争之前甚至战争之中,国际力量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一个国家进行武力讨伐,尤其像法国,法国人再一次充分表现出历史上曾经献丑过的面孔,活脱脱的伪君子和绥靖主义者。我认为,美国的军事行动显然是从各个方面考虑之后而不得以放弃了对法定程序上的希望,这中间包括政治、外交、国内支持甚至战争的气候原因等等。把美国的选择比喻成电影中那位司令官的选择并不为过。

  战争好在很快结束了,虽然现在的伊拉克依然动荡,但是人权的前景令人乐观,在此,还想提醒美国的政治人物应该读一下《孟子‧梁惠王章句下》。本文引用了齐宣王向孟子的提问的前部,后面齐宣王还问道,现在诸侯都要对我兴师问罪了,请问为什么?怎么办?孟子回答得很好,在此就不赘述了。

  还是在一次重申自然法思想,她认可法律是人类出于维护善良和公平而从内心中延伸出来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引下,伊拉克战争是以武力的形式迫使一个暴力的独裁国家在人权标准上向文明人类的靠拢。

  如果,每个国家都实现了民主和自由,显然这场战争的发生是没有必要的。如果,一个专制国家认同可以接受国际法庭的传票,我想这场战争也没有发生的必要。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嚣张的有恃无恐的迫害国民,如果通过什么国际舆论通过什么联合国安理会的几百号决议仍然无法解决的话,重拳出击或许就是唯一的一条道路,这也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东海松 2005-8-9

  参考《得人心得天下 失人心必失天下》吕家平
  参考《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复旦大学教授 刘守刚
  参考《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复旦大学教授 刘守刚
  参考《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复旦大学教授 刘守刚
  《孟子‧滕文公下》:“诛其罪,吊其民,如时雨降,民大悦。”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孟子‧离娄上》
  补记:既然是战争,利弊皆有,程序的正义在于可以监督一些貌似仁者而实际上多行不义的魔鬼的阴谋。正如近日日本右翼提出修改宪法一样,他们要让日本恢复战争权,当然了不用说,他们的理由非常美妙甚至是光荣的。一旦程序变得软弱,伪装成正义的侵略者也会光天化日之下对外将犯罪美化成解放,这一点不容忽视。目前美军的虐俘事件也反映了失去程序监督的危害。
  老实说,今天写这篇文章之前我才知道有个洗岩,继而知道了他的赏恐言论。此公云:“正是在美英两国民意的强大支持下”,美英“两国政府才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因此,“作为战争的责任人之一,美英两国的平民已非无辜,恐怖组织对他们的袭击大有道理”。
  对这种论调最简单的反击就是,这是犯罪者的逻辑不是人类逻辑。任何一个犯罪者都可以杀害平民,像萨达姆本拉丹,他们过去现在未来都是人类的敌人,只不过他们会把这种嗜血的罪恶比喻成一种复仇,正因为这样,人类才必须消灭它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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