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99)

不知情驾无保险车应无罪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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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辩护律师为委托的当事人作正当辫护而开脱其责任,这是天经地仪的职责,而执法的机构则以惩罚触法者而维护法律为最终目标,法庭则应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惩罚那些触法者而同时又要还那些无罪咎者的清白。本文介绍的案件,充分体现出上述的矛盾和争论。

  本案的被告不是车主,但是驾驶别人的无保险车,在被警察拦下后,被控犯“无保险驾车违规”而面临驾照被吊销的严重后果。本律师事务所成功辩护﹕住在同一屋檐下,女儿没有责任向母亲(车主)了解母亲拥有的车是否保险过期,合情合理地为当事人解脱责任。

  纽约州《车辆交通法》(Vehicle and Traffic Law, 简称VTL)第319(1)条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辆之时,并且知道车主没为该车购买保险,是犯了无保险驾车的规定。此法同时还提供了被告律师与检方有争论的空间。

  2000年1月份,纽约首府奥伯尼(Albany)的州交通部上诉法庭(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Appeals Board)推翻了下面的交通法庭判决,并且恢复了本律师事务所代表的被告的驾驶执照。

  此案经过很简单,该被告女生驾车在法拉盛罗斯福大道给警察拦下,因为她的车有一刹车灯不亮,警察照例行规矩,要求出示驾照和汽车保险单,该女生提交了已经过期的汽车保险单,警察开给的罚单中,其理由之一是“驾车无保险”。

  在开庭时,警察承认该车是注册在女生母亲的名字下,在交叉盘问时,本律师也锁定警察证词,警察在当时没有问被告是否知道该车的保险已经过期。

  当本律师在向法官作总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 时,向法庭陈诉VTL319(1)条要求检方证明两点:检方己经证明了第一点,事发当时该车没有保险。检方需要证明第二点,也就是﹕被告应该知道该车没有保险。本辩方律师争辩,该车是登记在母亲名下,所以女儿并不知道该车保险已经过期,而警察在当时开罚单时,也没有询问该女生是否知道该车保险已过期。检方没有证明第二点,该案应该撤销。

  开庭时法官并不同意本辩方律师观点。他问警察,母亲和女儿是否住在同一地址,警察根据驾照资料答:是。本辩方律师抗争,住在同一屋檐,并不意味女儿一定知道其母亲的车保险已经过期,辩方律师还呈上先例,即使在先生和太太之间也不能做这样的结论。

  庭审法官不采用,称这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他不需要照着做,而且如果按照本辩方律师理论,每个人都会说:不知道他的车子保险过期,法庭也就永远不能判“无保险驾车”的罪。本辩方律师再次指出,事实是 Non-Owner Operator法律没有规定,不是车主的开车人需要询问车主,他的汽车是否有有效的保险。

  庭审法官再次拒绝本辩方律师的论点,说该女士有足够的时间去读保险单。最后,法官判决是:225元罚款加上驾照自动吊销一年。本律师认为庭审法官的裁决无理,鼓励被告上诉,同时还要求暂缓执行判决。

  经过七、八个月的等待,纽约首府奥伯尼(Albany)的州交通部上诉法庭,似乎认为辩方有理,在没做任何解释的情形下撤销了控告,推翻下属交通法庭决定,给破告女生退还罚款225元,并且加上35.09元被告付的购买开审记录费,重新恢复被告的驾驶权利。其实,被告从来没有停止开车,因为判决被暂缓执行了。整个上诉过程非常简单,都是书面作业,没有再次开庭。

  本事务所用的辩护其实是合情合理的,事实上有多少子女会在使用父母的车辆前询问该车的保险是否过期。有时,庭审法官总会感到不惩罚犯错者,不能维护法律公正,但是忽略了本案中的真正的错者是车主,而不是不拥车的驾车者。

  本案只是说明,法官判案应该是惩罚公平,本律师事务所也不赞同驾车不买保险,这样的驾车者是对社会不负责,一旦出事故,受伤的受害者将不能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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