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 反腐揭黑历十二官司

民告官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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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讯】反腐揭黑难,因为腐败分子及关系网掌握一定的权力,存在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王培荣反腐揭黑遭遇:

一、背景材料

徐州市风华园小区原名徐州市科教小区,是江苏省徐州市委、市政府为知识份子办实事的重点工程,在小区建设期间,朱镕基、胡锦涛、李岚清等中央领导曾先后参观过风华园小区,并批示徐州市委市政府一定要把为知识份子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风华园小区“好事办好”。但这个受到多位中央高级领导重视的知识份子居住小区,不但存在大量假工程、劣质工程问题,而且十分严重。胡锦涛、朱镕基、李岚清指示要办好的风华园工程,徐州某些人不但敢于办砸,而且敢于千方百计掩盖腐败和犯罪问题,不解决风华园遗留问题,充分说明当时的徐州市领导干部子女经济犯罪活动、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并且气焰十分嚣张。遭殃的是无辜的风华园小区的业主,得益的是犯罪分子、腐败分子、黑恶势力;徐州市风华园小区,出现了大量假工程、劣质工程问题,甚至于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均与多年任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后又任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有关,涉及李海数千万元犯罪金额的假工程、劣质工程,徐州相关部门乃至公安部门、检察院均不敢查,其原因与李为健在这些部门的关系网有关。

二、揭露徐州风华园假冒劣质政绩工程、举报腐败揭黑幕难如登天

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只是该小区假冒劣质工程的冰山一角,以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为例,充分说明要揭露徐州市风华园小区的假冒劣质腐败工程,要徐州反腐揭黑难如登天。

在徐州,黑恶势力代表闫家训个人购买并使用警车(车号苏CO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车上安装警灯),与前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相勾结,没有营业执照,制假售假,用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大量逃税,疯狂打击举报人等大量犯罪行为。

2002年,王培荣受到风华园近四千业主签名支持和授权委托,举报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大量媒体揭露劣质单元防盗门,王培荣在长期举报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把不作为的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但三次“民告官”法院均不敢对违法犯罪行为及腐败说“不”,法院均判王培荣败诉。

三、徐州执法部门某些人为了包庇纵容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明目张胆地打击举报人

1.公安部门

王培荣反腐揭黑,犯罪分子闫家训抢劫举报人王培荣财产,打伤举报人王培荣,而且竟敢当着110员警的面再次打伤王培荣,徐州市公安部门不管;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徐州市公安部门不管;闫家训在黑道用二千万买举报人王培荣人头,举报人王培荣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并提供录音带,徐州市公安部门不管;

2002年11月,徐州市成立“风华园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专案组”后,徐州公安部门有人要以“诬告”为名“劳教”举报人王培荣二年,遭到王培荣所在单位的领导强烈抗议,有领导对徐州公安部门说:“只要我当领导,要以‘诬告’为名‘劳教’王培荣,矿大全体师生坚决不答应,除非你先把我抓起来”。

即使在起诉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时,肩负打击犯罪重任的行政机关个别人,千方百计包庇犯罪分子,打击举报人、行政诉讼起诉人王培荣。甚至,徐州市公安局把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要求依法办事看作是攻击国家行政机关,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辩状要求:“请人民法院对王培荣的攻击行为严加制止。”

王培荣向徐州公安部门举报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制售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分别出具公函,与闫家训联手打击、迫害举报人王培荣。

当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制售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分别出具公函包庇的事实真相大白时,徐州公安部门个别人还企图把王培荣送精神病院,以掩盖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2.法院

为了包庇纵容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李秀梅及云龙区法院法官郑纪峰弄虚作假办假案,明目张胆地打击举报人。虽然王培荣多次举报李秀梅及郑纪峰,令人费解的是办假案包庇纵容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这两名法官不但没有得到查处,反而都被“评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又都升官为副庭长。

徐州法官李秀梅故意违法乱纪办假案、错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犯罪分子闫家训为了打击报复,掩盖犯罪行为,与法官勾结,以王培荣举报揭露闫家训非法制售“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侵害了闫家训名誉权为由,起诉王培荣。

2002年7月23日,在预约复印民事案件证据时,李秀梅为了掩盖闫家训出示的十分明显的伪证(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出具公函,内容涉及王培荣举报的警车购买、使用),李秀梅只允许看,不允许王培荣复印。王培荣说法律规定允许王培荣复印民事案件证据,李秀梅称法律只允许复制,没有规定允许复印。为了制止王培荣复印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出具伪证,李秀梅非法动用法警,非法拘禁要求复印民事案件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王培荣,时间长达三个小时。

为了判犯罪分子闫家训胜诉,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主审法官李秀梅不择手段,违法乱纪、故意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审理、判决有许多违法之处,故意隐瞒闫家训出示的十分明显的伪证,故意隐瞒、销毁王培荣提交给法庭重要证据。

法官李秀梅故意销毁证据材料:

风华园单元防盗门的机械防盗锁有的主要关键构件的材质是塑胶制成的,该实物(证据)2002年6月19日提交法官李秀梅;经二次庭审,王培荣在庭审反复强调的该证据,2002年8月21日该案合议庭法官郑凤金给我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他没有见过该证据,也找不到证据。

法官李秀梅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大量重要证据,内容有:

(1)王培荣2002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的徐州市公安局计防办主任杨德录音带,并当庭播放该录音(时间约4分钟)。

(2)王培荣2002年6月19日向法庭提交的目击者(共十三人)证明(证据18),该证明证实:2002年6月7日6时30分左右,闫家训用非常粗暴手段对王培荣动手。有法官郑凤金出具的收据(证据17)为证。

(3)2002年6月19日王培荣向法庭提交孙敦启书写的关于闫家训行贿事实的亲笔书证(原件)。2002年8月24日庭审时,王培荣指出:“令人不解的是,我曾经提交给法庭的二十多份证据中,其中一份是指控闫家训行贿的证人亲笔书证,李秀梅当庭还问过我提交证人亲笔书证的目的,我如实作了回答,而这些内容在庭审笔录中竟然不存在。这种不择手段来弄虚作假到底为什么?想干什么?”为何在判决书上继续弄虚作假?继续故意隐瞒王培荣的重要证据。

2.2002年8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

法官李秀梅在2002年8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上弄虚作假《证明》内容为:

“闫家训同志系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本人身份为事业干部身份。特此证明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公章)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1)该《证明》的有效性上作假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证明》的时间是2002年8月27日,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最后一次的开庭时间是2002年8月24日(判决书的第一页倒数11行为证),最后一次开庭后三天出具的《证明》,不可能在最后一次的开庭时提交给法庭,更不可能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

判决书中找不到闫家训向法庭提供过该《证明》的文字材料,但该《证明》不但出现在本案的卷宗内,而且在判决书偷梁换柱地用了该《证明》。

(2)该《证明》的合法性上作假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知其员工的身份证明应由保安服务公司出具,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无权、也不能出具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

(3)该《证明》的内容上作假,即判决书偷梁换柱地用了该《证明》

主审法官李秀梅在本案审理时弄虚作假,不但把一个没有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的虚假、违法的《证明》,写成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而且还偷梁换柱,把虚假、违法的《证明》中“闫家训同志系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偷换成:“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2)泉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以下事实可以确认:原告闫家训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

李秀梅违法执法内容很多,有二十多页,详情见2002年12月18日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2)泉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345号民事判决书)。下面只从13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足以看出李秀梅弄虚作假办假案。

1.134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第一句是:“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

判决书上没有任何的书证、物证证明原告闫家训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

党中央、国务院等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34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闫家训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按1345号判决书,闫家训既是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又经商(承包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难道徐州不属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

2.原被告在闫家训上下班用警车接送没有疑义的前提下,1345号判决书以“云龙公安分局就警车使用问题已作了证明”来判定王培荣举报、揭露闫家训非法使用警车,侵犯闫家训名誉权,十分荒唐判决,高院纪监办案人员看不出来吗?

判定闫家训是否非法使用警车,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令第220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1995.10.01的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王培荣已提交给法庭,并在1345号判决书有记录。

李秀梅故意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判案,而故意依据闫家训提供的非法证据: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作为判案依据。李秀梅企图制止王培荣复印作为判案依据的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出具伪证,非法动用法警,非法拘禁要求复印民事案件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王培荣,时间长达三个小时。可见李秀梅办案不择手段。

故意伪造《裁定书》、办假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的法官郑纪峰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多次徐州市公安部门举报徐州黑恶势力犯罪、徐州市公安部门某些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但徐州市公安部门不但不查处,反而与黑恶势力勾结,打击报复举报人王培荣。

王培荣于2002年10月24日,以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徐州云龙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答辩状》、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出具《行政诉讼告知事项》。

从2002年11月起,到2003年8月底,王培荣多次打电话给主审法官郑纪峰要求开庭审理该案,但郑纪峰既不审理,也不给任何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徐州云龙法院为掩盖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年前不审理就结案。原告王培荣,既没有被告知开庭,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一个案件在原告王培荣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莫名其妙结案。王培荣多次向中纪委、各级法院、检察院举报郑纪峰故意销毁案件后,主审法官郑纪峰于2003年9月30日上午11时向原告王培荣送达徐州市云龙区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王培荣问法官郑纪峰,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什么十个月后才送达?郑纪峰不予答复。王培荣向法官郑纪峰提出,要对该《行政裁定书》的列印时间作法律鉴定,郑纪峰答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书》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主审法官郑纪峰竟回答不出下列十分简单的问题:1.法院合议庭是如何审理本案的?2.法院合议庭在何时何地对本案进行审理的?

3.公检法联手包庇纵容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王培荣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四年后,法院均判王培荣三次“民告官”败诉后,在大量的媒体帮助下,在高级领导批示后,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市长李福全,亲自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作出决定:立案查处制售伪劣防盗门的犯罪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但因涉及前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无法一查到底,只好姑息迁就。徐州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花近二百万元为犯罪分子买单,而犯罪分子闫家训至今不承担一分钱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徐州公检法内部关系网利用职权继续故意隐瞒、篡改罪犯分子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闫家训只有象征性地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这里仅举二例:

1.仅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罪犯分子闫家训的身份,法院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闫家训的需要任意变化身份:为了使闫家训购买并使用警车“合法”化,法院认定闫家训身份是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为了使闫家训制售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合法”化,法院认定闫家训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副经理;为了使罪犯分子闫家训在1999年至2004年长达六年以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部(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的非法经营活动“合法”化,掩盖大量逃税、制假售假、行贿犯罪行为,2004年《刑事判决书》认定闫家训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安全设施经营部经理。

2.2004年2月初,徐州市政府已用纳税人的钱退还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款,法院只认定13万多元。法院把劣质单元防盗门整体商品做了分解,毫无根据地认为劣质单元防盗门的部分是劣质。更为荒唐的,法院对所谓的单元防盗门的劣质部分是按进货原材料价格来认定犯罪金额。王培荣责问法官:“一个毒犯,用一元钱买进的毒品,但他以一百元价格卖出,毒犯犯罪金额应是一百元,而不是一元。同理闫家训犯罪金额应是一百多万元,而不是十三万”。法官苦笑问答:“这是上面定的”。

法院的判决只对犯罪分子闫家训等象征性地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有判决犯罪分子闫家训等承担民事责任(为已退还的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款买单),难道要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分子买单。

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风华园十分明显的假冒劣质小工程,王培荣举报了四年,经过三次“民告官”,在大量的媒体帮助下,在高级领导批示后,才象征性地查处了闫家训,但没有查处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李为健之子李海。风华园假冒劣质暖气片、假的水电煤气远程抄表系统工程比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工程大的多,问题要严重的多,而且直接与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李为健之子李海有关,但徐州没有人敢查处,反而有人敢于千方百计掩盖其问题,不解决其问题。

四、王培荣为反腐揭黑经历十二官司,民告官有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

王培荣反腐揭黑经历十二官司,民告官有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充分说明反腐揭黑的难度。十二官司具体为:

1.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物价局案
2.2002年10月25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公安局案
3.2003年7月18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案
4.2004年1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案
5.2004年5月8日,王培荣起诉江苏教育出版社案
6.2004年7月14日,王培荣起诉闫家训案
7.2004年10月21日,王培荣起诉建设部案
8.2005年5月8日,王培荣起诉房管局案
9.2002年5月30日,闫家训起诉王培荣名誉权案
10.2004年6月21日,徐州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王培荣物业纠纷案
11. 2005年7月21日,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门案
12. 2006年月日,王培荣起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委等六部门案

举报人王培荣将起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委,请法律界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欢迎大家提出建议和意见。

联系方式: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兼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电话:0516-83884475E-mail:
peirongwang@sina.com,peirongwang@126.com

来源:网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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