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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路弊案 市府︰限制性招标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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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瑞琴、王俊忠/台南报导〕检方调查约谈海安路地下街统包工程案涉案官员与包商等3人被释回,府内针对检方指称违反采购法做出说明;市府指出,采限制性招标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3款,因此未涉及第6款的原主契约金额50%的限制,海安路2.1亿元的变更设计追加工程案,一切依法执行。

台南地检署将对此提出抗告并强调,该案侦办行动未受影响,下周二(24日 )如期传讯市长许添财。

台南地院法官认定检方所提卷证资料不足以证明3名被告涉嫌重大;对于包商领款事宜,都经市府开会决定,非陈铭辉技士1人所能独断,两包商不是公人员,无法构成共同舞弊。

此外,法官也说,该案已侦办多年,检方该传讯的涉案人士都讯问过了,这么长的侦办期间,也应可完整讯问才对,在检方卷证中,看不出有何待追查的新事证,决定全予释回。

市府指出,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3款,“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因此就行政裁量权依法行政绝无不法,而且所持理由经海安路地下街BOT促进小组共同讨论,法制、政风、主计等相关单位确认符合规定后才开始执行,这些会议纪录都建档可查。

市府表示,采限制性招标,指定尚禹公司议价,理由包括海安地下街经调查站、宏昇结构事务所、台大地震中心及林同棪工程顾问公司等相关单位认定系“危险建筑物”,具有不可预见之公共危险性,基于保障海安路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工程专家认定,该工程确有急迫解决必要。

此外,市府须于91年4月底前将工程安全结构签证交给BOT厂商约定,若逾此期间,市府会因违约被迫赔偿巨额违约金;而且基于原统包工程契约及工程介面、权责明确的必要性,若另行发包采购,造成施作厂商不同,则易发生工程介面及权责难以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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