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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消防法 放天灯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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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四日电)台湾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消防法修正草案,草案增订施放天灯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易致火灾的行为,需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违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

消防法草案明确区分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确保消防专业人员专业资格,适度提高罚金额度并增列罚则。

为确保消防安全产品品质,草案明定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除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品目者,应依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外,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实施认可者,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登录机构的认可,并附加认可标示者,不得销售、陈列或设置使用。

有鉴于施放天灯行为容易引发山林、油库、住宅及工厂等场所火灾,为确保公共安全,草案增订田野引火燃烧、施放天灯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易致火灾的行为,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

为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减少灾害损失,草案也增订零售业者应备置容器储存场所管理资料、容器管理资料等,定期向辖区消防机关申报,且零售业者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为避免火灾现场及相关迹证、证物被破坏,明定火灾现场未完成调查、鉴定前,应保持完整,不得进入、变动或破坏,必要时,并得予以封锁。违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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