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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 政府可开办不动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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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一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物权编暨其施行法”草案,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相关规范,为政府欲开办不动产证券化明订法源依据;但有关解除抵押物之所有权不得归属于抵押权人限制,有立委质疑,此项规定形同替会计师、律师与土地代书炒地皮大开方便之门。

民法物权编施行迄今逾七十年,相关规定无法因应时代潮流,尤其民法担保物权,也就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相关规定,有必要重新翻修。

初审通过条文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规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抵押权限;至于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以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于票据所生之权力为限。

因修正草案给予最高限额抵押权明确法律定义,民法物权编另增订抵押权人经抵押人同意,得将最高限额抵押权全部或分割一部让与他人;最高限额抵押权为数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债权额比例分配受偿之价金,如此使政府开办不动产证券化获得明确法律依据。

此外,因考虑抵押人权益,民法物权编原明订: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原则上为法所不许,但新修正版本改订,约定抵押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在此限。

部分立委质疑,一般均委托会计师、律师与土地代书担任清算义务人,此项规定有图利特定对象之嫌;且若会计师、律师与土地代书身兼抵押权人又具清算义务,其处置抵押物之公信力难免遭受质疑。

不过,会议主席、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法委员郭林勇(不分区)仍裁定:“民法物权编暨其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无须交付政党协商,迳送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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