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102)

戏院对观众只需要提供合理的保护措施

【大纪元4月2日讯】在民事疏忽案中,原告要证明被告在法律上有义务或者责任来保护原告免受损失或者受伤害,方可向被告索取赔赏。故被告通常辩护的策略之一,是称被告对原告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者责任。本案就是以被告对原告没有法律义务或者责任而胜诉的案子。

  在2001年12月3日,原告吉尔森(Gilson)在大都会歌舞厅(Metropolitan Opera) 看表演。原告坐在靠走道的位子,和她同排坐的是一位患有帕金森病的戴蒂 (Taitt)和他的太太。在20分钟的中场休息时,原告先离开,在下半场开场前又回到自己的坐位。戴蒂(Taitt)和他的太太也在中场休息时离开他们的坐位,但是他们回来时戏院的灯己经暗下来了,下半场的戏也己经开始了。当戴蒂和他的太太走向原告坐的那排位子时,原告起身并站在走道让戴蒂和他的太太入座,此时戴蒂失去平衡,跌倒在原告身上,引起原告从四个台阶上摔下去,受了伤。

  原告在本案中起诉大都会歌舞厅,控告歌舞厅在拥有,管理和维护场地上有疏忽。被告歌舞厅动议要求法庭撤案,理由是﹕被告歌舞厅对原告在法律上不负有任何“责任”(Duty)。庭审法庭否决了该动议,被告歌舞厅不服上诉。中级上诉法庭推翻庭审法庭的判决,并且裁决被告歌舞厅对原告在法律上不负有任何“责任”(Duty)。原告不服继续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该法院维持中级上诉法庭的判决。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在意见书中分析到:在任何疏忽案中,法庭首先要确定被告对原告在法律上负不负有任何“责任”(Duty)。法庭在做决定时,要平衡当事人和社会的合理期望,求偿的范围,无限制类似保险的责任,不成比例的危险和补赏的分配,以及影响扩大或者缩小新的责任渠道的公众政策。法庭通常不强加在被告身上一种要负有控制他人行为的责任,除非被告的地位在与侵权者与原告之间比较时,处于更能防止造成伤害的危险,并且也没有无限制责任存在。

  在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歌舞厅对一位患有帕金森病的观众应负有护送他至座位的责任,因为他是明显体弱的。被告则反驳道,原告的论点将扩大戏院的业主维护其戏院合理的安全状态的责任。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同意被告论点。

  采纳原告的论点,将很大地扩大戏院业主对观众应负有的责任。戏院业主不应该是观众安全的保险公司,它的责任只需要给观众提供合理的保护措施。尤其是戏院业主在与受伤原告和体弱的擘事者比较时,并不是处于最佳的位置去提供保护受伤原告免予由体弱的擘事者引起的伤害。

  原告另外指出,戏院的工作人员规则提供了独立的疏忽证据。该内部规则规定,在戏院内灯光暗的时侯,有票观众须在手电简指引下被护送至他们的座位,并且特别要求观众注意楼梯安全。法庭指出,因为那些内部规则己经超过戏院业主只要对维护其戏院合理的安全状态的责任,故不能作为衡量戏院是否有违背责任的 基础。

  详情请查原始案件 Gilson v. Metropolitan Opera, 5 N.Y.3d 574, 807 N.Y.S.2d 588 (Nov. 22, 2005)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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