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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九年余 黄志成获赔偿近一千七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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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三日电)男子黄志成因遭人构陷涉犯强盗杀人案,曾被判八次死刑,二ΟΟ四年九月间平反获判无罪定谳,因受冤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黄志成声请冤狱赔偿,台湾高等法院决定赔偿他新台币一千六百九十三万元,检方不服声请覆议,司法院冤狱赔偿覆议委员会今天决定维持高院赔偿决定,全案定谳。

黄志成一九九Ο年一月间被一起强盗杀人案的两名主嫌构陷为共犯,检警未经合法传唤到案,一九九Ο年二月认定他畏罪逃亡,以强盗杀人嫌犯发布通缉。

一九九四年二月间黄志成被警方逮捕,即被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实,有羁押必要”等理由羁押,直到二ΟΟ三年六月五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准以二十万元具保停止羁押为止,共被羁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九年三个月又十一天)。

黄志成在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共被判处八次死刑,但一直坚决否认犯罪,直到高院更七审合议庭以证据不足,首度判处无罪;更八审再次被判处无罪,且最高法院二ΟΟ四年九月十六日驳回检察官上诉,黄志成才获判无罪确定。

黄志成随即依冤狱赔偿法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冤狱赔偿声请,合议庭审酌黄志成所受冤屈及精神痛苦,去年三月间决定以法定冤狱赔偿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额度计算,赔偿黄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万元,检方不服两度声请覆议,司法院冤狱赔偿覆议委员会今天作成决定,维持台湾高等法院赔偿黄志成决定,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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