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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坑洞伤人 获国赔2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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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土城报导〕詹姓男子2年前骑车经过北县二重疏洪道时,撞上施工中坑洞,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要求台北县政府及施工单位国赔514万元,板桥地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未设警告标志或围篱有疏失,但原告未减速慢行亦有2成过失责任,依法判处被告赔偿262万元。

县府河川高滩地维护管理所主任许少峰表示,这起国赔案涉及另名工程包商,一但确定败诉定谳,该所将依法再向包商求偿。

施工单位未设警告标志

院方审理时,被告指詹某机车并未行驶于遵行车道,否则应不致跌入坑洞,并推论詹某可能超速撞及电线杆后再滑入工地坑洞A且詹某已渐痊愈,应不致影响工作。

但詹某坚称被告未确实做好安全措施,害他多次手术及门诊治疗,并在腿部植入钢钉,无法继续担任职业驾驶,连抚养就读国一的女儿都有困难。

院方审理后认为,警局交通事故证明詹某摔入工地,而且被告并未举证事故地点设置护栏或反光警示带,考量詹某担任大客车驾驶,应以原告骨头愈合程度来决定能否继续开车,而非钢钉拔除与否,依法判处被告须赔偿医药费、减少劳动力损害以及精神慰抚金共2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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