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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 大型车非恶意超载不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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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一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四条修正草案,增列大型车超载罚锾“缓冲处分”。法案提案人、无党联盟籍立委陈进丁表示,超载一定要罚,但“非恶意”超载不应重罚。不过交通部对“缓冲处分”不能认同。

交通部,认为二零零一年修正增订将罚锾由三千元提高至现行的一万元,平均每年违规案件仍超过一万七千件,去年更高达逾两万六千件,降低罚锾将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九条之二、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会决议第十二条照现行版本不修正,第三十七条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李昆泽(高雄市)提案版本,其余照案通过。

交通委员会召集委员、立委陈进丁(彰化县)表示,修订第二十九条之二主要是考量大型车载重常因吸附雨水,导致轻微超重就受罚,非常不公平。“超载一定要罚,但现行条文罚太重”,增列“缓冲处分”区间,让非恶意超载不需一次就得被罚新台币一万元罚锾。

现行第二十九条之二规定,一旦超载就得先被罚处一万元罚锾,超载十公吨以下者,总超载部分每公吨加罚一千元;陈进丁提案的修正条文规定“超载未逾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百分之二十者,处三千元罚锾,且不得加重罚锾…”。

陈进丁解释,修正条文主张“轻微超载受罚,但不记违规点数”,至于超过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七公吨的话,“还是维持原条文重罚规定”,且一样记违规点数。

另外,第三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采李昆泽等人提案,增列营业小客车驾驶人若在执行业务期间,对乘客犯普通伤害罪等行为,且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确定者,将被吊销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长李鸿钧表示,罚锾高低并非考量重点,“而在于是否危及道路安全与品质”,若修正条文对上述两项重点无助益,甚至有危害之处,“党团一定持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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