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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短报所得400万元 加罚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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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五日电)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日前查获一营业人逃漏销售货物所得400多万元,虽营业人事后补报,但因被检举在先,无法适用免罚,共被加罚逾80万元。

国税局指出,辖区的这个营业人销售货物400多万元,却未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开立统一发票,被人检举短缴营业税20多万元,虽于事后补开统一发票,但因是先被人检举,且国税局查证属实,还是被按所漏税额处3倍罚锾约60多万元。

虽然营业人不服,主张检举日未必等同查获日,营业人已补报补缴税款,迟开统一发票也没有处罚的规定等,认为应予免罚。但经复查后未获变更,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也都被驳回,最后提起上诉,仍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国税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是营业人虽补开立统一发票,但是于被检举日后才办理补报及补缴税款,不适用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且依买卖合约书,付款方式是订约时一次付清,且订约时买受人已签发全部付款支票给营业人,既然于订约日时已收受货款,就应于收受货款当天开立统一发票。

法院认为,实际发货的日期为何,与营业人未依限开立统一发票的违章行为无关。况且,营业人更难以买受人不愿负担5%营业税,免除未依限开立统一发票漏报营业税的违章责任,导致这名营业人最后还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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