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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公司短漏销售额 补税加罚款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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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免用统一发票的营利事业,还是得依规定申报实际销售额,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日前查获一本岛与离岛间交通运输轮船公司,短漏钜额销售额共新台币3000多万元,最后被补税与罚锾约700万元。

国税局指出,辖区有几家往来本岛与离岛间的交通船,之前被检举漏报销售额,且国税局查获属实,其中一家轮船公司更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共短漏报销售额3000多万元,被国税局依法补征税款189万余元,并处三倍罚锾500多万元。

虽然这家轮船公司不服,复查时主张国税局仅凭检举人提供的销售额资料,未经任何签章的文件,就认定是这家公司的销售额来核定逃漏税,证据不足,且这些销售资料非这家公司所有,公司负责人皆不知情,不应据以补税及处罚等,然而,复查最后被驳回。这家公司仍不服,再提起诉讼,最后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仍予以驳回。

国税局表示,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是有关违章漏税案件的认定,是以事实为断,对于违章审理,国税局可自行调查证据、认定事实。所以,依据证据共同原则,营业人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免去行政罚的责任。

而且,这件违章事证的真实性,是经国税局调查后,发现与相关关系人的陈述相符,并非这家公司所指,仅凭检举资料认定事实,且这家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检举人提供的资料是变造的资料,所以,这家公司的主张也不被采信,最后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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