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赔偿残疾费及冤狱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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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我叫杨德生,男,汉族,现年59岁,湖南省常宁亨官岭镇中康村人,我于1967年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拥护刘少奇,邓小平被打成现行反革命,1968年,判我有期徒刑五年,1972年刑满释放回原乡,县长期管制。1980年6月取消原判,宣告无罪魁祸 (详见附件1) 和解中。

1967年我原在常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放风,被干警贺传声等人用铁棍致我腰椎骨,右中指骨骨折。1995年和1996年,经常宁市人民法院,常宁市劳动局,衡阳市劳动局,及常宁市人民法院共同鉴定。常宁市人民法院与贺传声认可定为五级伤残拿到鉴定书是2000年9月6日 (详见附件2)。

由于原常宁县人民法院错判我五年徒刑,身体被贺传声摧残影响我的青春。无妻儿子女,使我至今仍是单身一人,体弱多病,连房子也没有住。 (详见附件3),生活特别困难,经此十几年来我请求常宁市人民法院赔偿19990年原贺礼达书记签字2003年肖书记签字2002年7月3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常宁市人民法院书面汇报,常宁市人民法院与2002年10月23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汇假报(详见附件4-6),我于2004年3月25日拿到情况汇报书(详见附件7-8)说我羁押期间受伤致残,当时并未提出,更未对伤情进行法医鉴定,而时过1995年才进行鉴定,也无鉴定机构加盖公章,其鉴定的合法性,至今无法确定等等。

常宁市人民法院说:对我的经济已补助,当时常宁县人民法院给予肆百元补助,在官岭镇领取,当时我向镇和法院拒领数量太少(详见附件9),1968年8月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当时所长杨敦连要我签字,我提出:1.我到农场以后要求给我伤残治疗,2.在我的判决书上,没有起止年月,在1972年刑满释放,为了此事,我还书面请示原常宁县原判机关确定我出监时间为1972年,1979年我向常宁县人民法院申诉复查,我就提出是贺传声对我摧残,1980年6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我当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常宁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常宁县人民法院在常宁县人民医院给我检查,并向常宁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建议安排工作,于1986年安排在常宁县水泥厂工作,我进厂以后,我多次请求常宁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于1995年常宁市人民法院在6月一次鉴定,12月又是一次鉴定常宁市人民法院认可,并有各鉴定机关加盖公章,常宁市人民法院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公章(详见附件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潮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批复(详见法律附件15) 2004年10月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快件查单以转衡阳中级人民法院,而衡阳中院说,最高人民法院信件,并没有转来(详见快件查单16) 。

2004和2005年省法院来函由衡阳受理(详见附件17),中院说要高院批复赔偿,我院受理赔偿,2月14日我向全国人大常委和省人大常委申诉,4月6日经湖南省人大批复由衡阳人大督促中院依法公正赔偿(详见附件18-19),而中院说,这是老案件,不受国家赔偿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批复。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处理,延续1995年1月1日以后,依法确认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一部分,以前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我是1995年多次经法院鉴定确认受国家赔偿法赔偿,连我五年冤狱费都没有赔偿,我们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呈请依法赔偿为感。

呈报:杨德生
2005年

请求报告书页一

请求报告书页二

请求报告书页三

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工人退休审批表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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