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控诉保定市劳教委侵犯人权 剥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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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讯】控诉书:控告控诉陈顺田并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侵犯人权﹑剥夺谢玉花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的罪行

控告人:谢玉花﹐女﹐年53岁﹐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北省涞源县走马驿镇北城子村。
被告人:陈顺田﹐男﹐约40多岁﹐走马驿镇派出所所长﹐住该所。
被告人: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请求:
一﹑请求检察院对陈顺田执法违法﹑徇私舞弊﹑栽赃陷害以及侵犯人权﹑剥夺控告人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的犯罪事实﹑进行查证立案﹑公诉处理。

二﹑请求检察院对保定市劳教委捏造事实﹑编造罪证﹑侵犯控告人人权﹑无辜劳教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因劳教对控告人造成的身体损害﹑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应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追诉陈小所﹑陈卫东侵占控告人农田﹑打伤致残控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粮田遭侵占,“要说法”被打伤致残

1997年阳历4月4日,控告人去口粮田里准备春耕播种发现地内被人挖了一条水渠所侵占。询问乡邻人海明说他今年没种地,是陈小所种着哩,控告人转向陈小所“要说法”,却被陈及儿子陈卫东父子毒打致昏迷不省,并被拖出门外撂 下不管,立即遭到群众的谴责后,在村干部干预下,控告人被抬进打人凶手家里请医救治10天未果,转县医院救治。

在县医院医治花去费用一千五百多元(票据在陈顺田派出所存留着), 控告人再无钱治了,只得转回走马驿镇卫生院,又花了一千四百多元也没治愈(有票据在案)。

控告人住院期间,打人凶犯串通了派出所所长陈顺田,后又由陈顺田找到史海军(控告人的儿子,但从三岁起离开控告人二十多年不在一起生活了)说控告人住院正需要钱治疗,骗史说陈小所先拿出1000元让看病,遂由陈交史1千元。

1997年6-7月份,控告人病轻后出院找陈顺田寻问给史海军的1千元解决的是什么问题﹖陈回答是陈小所父子打伤她医疗费。

控告人说,陈家父子把我地里挖渠,使我播种不成,找他更正,又把我打伤致残,花医疗费三千多元,你给1千元连医疗费也不够,打人凶手侵占口粮田的问题如何解决﹖

陈顺田以史海军已收了1千元就再不解决其他问题了﹗控告人不服,找到县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也以史海军已收了1千元而不再解决。

控告人仍不服而反映问题给县政法委李文喜书记。李书记批示让县法院立案处理。并指示说如果法院不立案,让法院把理由提出来。

1997年11月10日,县法院孙如院长在控告人的“起诉书”上批示(1)﹑(2):
(1)刑二庭高峰同志,阅诉状后,立即立案审理,如情况属实,严厉制裁陈氏父子。
(2)走马驿法庭 任同志,请和二庭联系办案,看属什么性质立案。

(二)公安所长陈顺田得了凶手什么好处而挡驾法院立案查处,又作假案瞒上欺下的问题

县法院主办法官到走马驿去立案,陈顺田不知道得了打人凶犯多少好处而出来干预,挡驾不让法院立案﹗—–陈顺田挡驾不让法院立案,是控告人反复让其按孙如院长批示立案处理时,走马驿法庭道出苦衷。

控告人无奈又几次上访找到县委领导,孙竟博书记于1997年12月4日批示如下:

本人多次上访,生活困难,靠民政解决不是办法,请政法委交办到有关部门复议并给予答复。

1997年冬天,县公安局和走马驿派出所见到县委领导上述批示后,采取镇压手段,先从5月11日卫生院“病程记录”,上对院长刘双喜搞逼供信,体罚刘双喜站在寒风中的派出所院里至晚上,逼刘写了一份违心的供状,算逼供成功﹗(下面详谈)

镇压措施的第二步,是陈顺田搞假案瞒上欺下:1997年12月–1998年1月,间陈顺田找到史海军连威带逼在一个所谓“调解书”签字按手印(后来控告人得到)这份“调节书”却写成1997年6月9日调解成立的。请看看公安所长大笔一挥将半年以后的“东西”,写成半年以前就有的“东西”,这样的搞专政还不是让国家改变专政性质吗﹖

“调解书”本身也是违法的。因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内之事情﹗

(三)涞源县公安局向县委另报假案报复拘禁控告人

1998年3月,控告人听了县委孙竟博书记念的公安局上报的捏造材料后,告诉孙书记公安局报的是假案,要求孙书记将假案材料给控告人以便把是非搞清楚。孙书记一听是假案也很生气,一方面指示控告人去保定上告,一方面指示政法委联系公安局将假案材料“答复”给控告人。

1998年3月17日,控告人依县委指示来到涞源县公安局,从上午等到傍晚也没给“答复”,却来了走马驿派出所的陈顺田等人,没有多说就把控告人连拉带拖进公安局的小车拉回走马驿作“上告无理取闹”以对待——威逼控告人书写保证“不再上告﹑上访”,控告人拒绝书写后,不仅遭到毒打和电棒击,还被铐紧双手推进男舍受侮。

第二天,控告人又被陈顺田以“上访﹑上告无理取闹”拘留16天行政处罚之拘禁。

以“上告无理取闹”被拘留16天

(四)违法拘禁逼迫控告人上访中央公安部、 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得到支持反被涞源县公安局劳动教养的问题

1998年3月18日陈顺田拘禁控告人16天后,控告人因此上访中央公安部。公安部接谈后,信函介绍控告人到河北省公安厅去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接谈控告人后,信函指示控告人去保定市公安局处理。指示函照抄如下:

保定市公安局:

转去谢玉花(控告人)来访申诉材料1件,请处理。她去年阳历四月初被本村陈小所等人打伤,要求尽快给予法医鉴定,今年三月十七日又被当地派出所行拘15天不服。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现将上访人介绍去你处,请接谈处理。

1998年6月25日,保定市公安局接谈了控告人谢玉花及上访材料后,又批示并指示涞源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请按(控申规定)受理此案,复核后答复上访人。

可怕的是中国共产党上级执法机关的好经,下面的执法和尚并没照着“念”﹗1999年5月4日,涞源县公安局诱骗控告人谢玉花至保定市劳动教养所给强劳了。

(五)保定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谢玉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998年10月1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保教字第98706号”现查明该人犯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无理取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谢玉花劳动教养1年,自执行之日起算(自99年1月12日起至2000年1月11日止)。

被判劳动教养1年

谢玉花对劳动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1999年5月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1999教复字第209号”查明:1997年5月11日晚7时,许谢玉花因庄稼地里淹水一事与本村村民陈小所发生打架纠纷,推拉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打,给谢玉花造成轻微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陈小所赔偿谢玉花医药费用1000元,谢同意调解并由其子史海军签字领款。1997年12月谢玉花到城南子卫生院开具伤情假证明,而后以派出所解决不合理为由,多次到县委、政府、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门上访,多次进市、京上访、不听劝解,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以上事实,现决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对谢玉花原劳动教养一年决定。

以上是劳教控告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控告人 指出劳动委上述所谓犯罪事实是虚假的,1997年12月控告人谢玉花就没有去过城南子卫生院开过什么伤情假证明﹗——-这个“假证明”正是前述公安机关搞走马驿卫生院刘院长逼供信的成就。

再者,“决定书”为了改变侵占口粮田井打伤致残受害人的这一加害人的犯罪性质,把加害人的挖水渠改变成“淹水”,把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毒打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改变成“撕打”。—-其用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更况且控告人谢玉花也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里那种“对号入座”的人,即不属于“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那一类人,而且属于上访、上告有理者﹗

因此,涞源县公安局及陈顺田,采取捏造事实等手法劳动教养迫害控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刑法》第254条 )

同时,也是侵犯人权、剥夺谢玉花人身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一个问题。

为此,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批示立案查处之。

控告人:谢玉花
2000年9月于北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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