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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买卖台湾公司股票 依法应课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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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由于不少民众误解在国外买卖台湾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可免课证交税,台湾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今天指出,不管买卖双方是否为中华民国国籍,或买卖是否在国内进行,只要买卖台湾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法都得课征证券交易税。

国税局表示,依据现行规定,凡买卖中华民国的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无论持有人与受让证券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不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或在境内设有住所、居所或营业场所,也不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完成转让或交易行为,都应依法课征证券交易税。

国税局指出,有价证券交易行为若发生于国外,受让证券人于向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时,应提出证券交易税代缴证明,否则,发行公司不能办理过户,并需报告主管税捐稽征机关。

如果是无记名股票,于证券持有人办理分派盈余登记或申请为转让登记时,发行公司应检视上年度分派盈余时的纪录,如发现证券持有人有变更时,则应由证券持有人提出交易税代缴证明,否则,发行公司也不应分派盈余,并需向主管稽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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