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疑点重重 社会难以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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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7日讯】“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黄静裸死案伴随着网络持久难息的争论,终于有了初步的说法。 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分为三部分:1、被告人姜俊武无罪;2、被告人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7399.50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此判决一出,旋即再度引起轩然大波。据法制早报报道,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所隐藏的种种疑点依旧难以解开。

疑点一:黄静死前到底发生了什么

黄静母亲:姜俊武加害致死

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回忆,当她闻讯赶到湘潭市临丰小学黄静的卧室里时,黄静仰卧于床上,全身赤裸着,尸体表面有多处明显伤痕。 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强奸未遂行为与黄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姜俊武:我是无辜的

姜俊武在接受采访时,被这样问道:“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姜俊武说:“……至于你要问有哪些细节……我没有脱她的裤子,我们只是把上身的衣服都脱掉了,互相抚摸、亲热。”

法院判决:较为特殊的性行为是致死诱因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描述:

2002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一起吃完晚饭后,两人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

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过分要求,黄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

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

第二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

网民评论:

*不是说他们是特殊的性生活没有脱裤子(女方),为何又赤身裸体死亡。多次在海南等地同居,那么多次为什么没有因特殊性行为死亡?女的尸体怎么会有伤?

*伤痕是明显的,难道强奸必须发生在认识第一天?还是不认识的才成立,你知道国外法律有一个关于熟人强奸的概念么,当事人本人不是也认为自己给对方造成伤痕了么,那么没有强迫怎么会有伤痕?再者,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 女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不是说插进去才算成功性行为,而是他在暴力过程中完成一次性活动,若是他早泄,实施暴力并早泄,还可以认为是强奸中止么,控辩双方脑子都有病,定义什么罪都不清楚……

*法律上的事不懂。但人要有人道主义,她要死了肯定有预兆,作为她的恋人,并和她睡在一起,难道一点都不知吗 ???现在的法院是按啥标准来判,四年审下来是无罪。

*面对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辞,我有必要说明一下黄静的身份. 黄静除了是教师之外,她还有另外一个身份:佛门居士。居士是要守戒的,这意味着她要比常人保守的多!

疑点二:死者器官被烧毁

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卢任武介绍,他在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要求检查黄静器官标本时,发现不见了。

负责保管黄静器官标本的是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其负责人肖圣华证实,黄静的器官标本确实被该科的谭国其医生烧掉了。

按他的说法,黄静器官标本已先后多次取材进行法医鉴定。2003年8月,中山大学做完法医鉴定后,医院将黄静器官标本用小红塑料桶装着,保存在病理科 制片室里。当年底因医院开启暖气,因浸泡液体挥发导致标本干了,“已无多大继续保存下去的必要”。所以在中国新年前后的一次卫生清理中,被放到锅炉中烧掉了。此事使得本来艰难进行的案件被迫停止。

网民评论:

*他(姜俊武)父母是地方官员,确实不能抗衡上面的领导,但却可以找人把不利己方的证据除掉,按照现行疑罪从无原则,法院自然定不了罪。死者只不过是平民百姓,是不会有哪个领导没有利益而来趟这种水的。

*”负责保管黄静器官标本的是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其负责人肖圣华证实,黄静的器官标本确实被该科的谭国其医生烧掉了。” 关键证据不能妥善保管,必须追究责任人责任。好多案件都有证据等文件突然说找不到,负有保管保护责任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三:司法鉴定混乱

如同孙志刚案件的社会价值一样,司法鉴定的混乱如何得到有效控制,成为黄静案最积极的社会价值。

2003至2004年,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司法部的法医鉴定部门相继做出鉴定结论,但这些结论之间,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5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最终,法院采信了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但是,这依旧给人们带来难解的认识:司法鉴定到底谁说了算?

网民评论:

*从常理推断该案主要证据一定是被人做了手脚,5份尸检结果竟然都相互矛盾,主要证据被毁是巧合?像这种案子嫌疑人明确,死亡原因通过医学鉴定一次即可得出可靠可信的结论,3个月 就该结案,为什么拖这么久?侦察机关尽到责任了吗?说这其中没有问题,傻瓜恐怕也不信吧!

*什么叫特殊性行为,有什么事实根据,没有!法院采用被告的没有任何证据的叙述,这本身就希奇古怪。法院为什么采用这份鉴定报告,没有理由,没有根据,几份报告都不一样,哪份是真的,作假报告的鉴定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按照道理应付刑事责任。姜竟然无罪释放,岂有此理,难堵悠悠之口。一件这样简单的案子拖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显然里面的黑幕让人怀疑。司法不公,司法鉴定都可以作假,那还有什么公平法律。

姜俊武法律责任难免?

据法学博士,民法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显冬表示,他本人是民法教授,专攻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来想去,怎么也想不通本案的判决理由。

首先,不知法院如何能查明黄静与姜某发生特殊性行为时的对话。特殊性行为既属隐私,当时又无录音或录像,不知法院除了被告陈述,如何查证当时两人说了什么,没说什么。

其次,即使构不成“强奸中止”,被告同样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中止。换句话说,当事人姜某对与其发生特殊性行为的黄静负有“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辅助的作 为义务,其应当作必要的救助却没有作,因此而致人损害,即构成了“消极的侵权行为”。虽有“中止”,黄静死亡的后果已不可挽回。因此其显然是一种“违法的 不作为”。

既然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姜的特殊性行为与黄静致死间,显而易见是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注意的则是,其不予救助的不作为行为,同样与死亡的发生有着相当的因果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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