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利彬:就“八‧一五”事件的声明

中国致公党党员 萧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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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讯】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下午,在杭州市平海路民主党派大楼309会议室召开了中国致公党杭州市第四次代表大会(将于8月16~18日在之江饭店召开)代表的座谈会。本人按市委会的书面通知与会。会上,本人应主委的征求,请求有关领导就选举办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在时代已进入了21世纪的今天,为何还要采取落后的等额选举而不采用相对稍微先进的差额选举(按:最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则是民主选举)办法。因为这个缘故,8月15日,市致公突然宣布:由于电脑“出错”,我的代表资格被取消,叫我明天不要去开会了(8月16开会,8月15日晚上才来通知我)。这就是莫名其妙、突然袭击式的“八‧一五”事件。

对此,本人郑重声明如下:

1.加入致公党是本人的自愿选择,不是在任何压力或威胁或利诱下的行为。

2.本人是热爱本党的,是遵守本党章程的,是真正关心本党的生存、发展、声誉、形象以及史笔的。

3.本人是真正热爱祖国的,真诚希望多灾多难的祖国民主、自由、富强,积贫积弱的人民幸福、美满、快乐。而且本人一向认为,热爱祖国最根本的是体现在爱我炎黄同胞、爱我中华民族。

4.本人在8月10日会议上提出个人的请求,是公开的、诚恳的、负责的、善意的、合法的。光明正大,敢作敢为,磊磊胸怀,问心无愧。

5.本人的举动,符合本党章程。《中国致公党章程》第四条关于党员的权利明确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本人的举动,符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言获罪、以言获咎是虚弱的表现,也是一种恐怖行为,是历史的倒退,民族的悲哀。我为他们的如此脆弱、如此丧失自信感到可怜。

7.“八‧一五”事件对我的处理是不负责的,是违宪的,是违背本党章程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版。

8.“八‧一五”事件所暴露的问题是不利于“多党合作制”的,是不利于“和谐稳定”的,也是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我真诚希望事件的制造者学会宽容,学会自信,学会民主,学会沟通,学会与时俱进,学会“与人乐乐,与众乐乐”,宁要季布一诺,不要叶公好龙。

9.“八‧一五”事件既然取消了我的代表资格,有关领导却又屈尊到我家,提前送给我只有代表才能得到的礼品和一大花篮水果,真是矛盾、荒唐、可笑!有关方面竟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实在匪夷所思。电脑既然“出错”,人脑又一错再错,奇哉怪也!如果萧某能以非代表身份领取代表的礼品,那么,其他非代表身份的党员朋友们是否也应人人有份?这显然将陷我于不利的境地,更是对我的污辱,本人理所当然果断地退回(因当时本人不在家)。

10.2006年的“八‧一五”事件,也是中国大陆的所谓“多党合作制”的一大丑闻,一个失败。是中国致公党历史上耻辱的一页。

11.“八‧一五”事件已经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人保留诉诸国内外媒体或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的权利。

12.事实证明,在21世纪的中华大地(港澳台除外),人们说真话仍然是要付出代价的!本人只讲了几句真话,立马就被“电脑”除名。但是如果永远不许人们讲真话,那么它也就必将为此付出难以预料的代价,必将被历史、被人民除名。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君不见,那些动辄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爱国民主义士以徒刑的老佛爷,早已被人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了么?以讲真话为荣,以讲假话为耻;以民主自由为荣,以法西斯蒂为耻,这是本人一贯的荣辱观。拒绝谎言,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操守,也是检验真假爱国的试金石。本人再次重申,我的格言是:

对自己讲真话,
对朋友讲真话,
对祖国讲真话。

2006年8月15日于杭州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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