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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列举购屋借款利息时户籍须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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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申报综合所得税若要列举购屋借款利息,必须在课税年度设籍于这间房屋。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不少纳税义务人都是因为没有符合要件遭剔除补税。

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根据规定,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且申报扣除购屋借款利息的房屋需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且数额经减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每年以30万元为上限。

最重要的是,购买人得于课税年度在房屋住址办理户籍登记。国税局指出,每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常有纳税义务人主张购置自用住宅时,因不够了解税法规定,未将户籍迁入房屋地址,但确有实际居住的事实,要求追认购屋借款利息。

然而,国税局说,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得扣除要件,纳税义务人未于课税年度设籍于房屋住址,就不得扣除。举例来说,今年五月申报去年(九十四年)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须于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设籍于房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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