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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非公用地绿美化 开放非法人团体认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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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为增进国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环境景观,暨节省管理人力及经费,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放宽申请认养对象,除现行中央机关及自然人外,放宽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也可加入认养行列。据国产局资料,目前全台绿美化面积共有246公顷,以台南县的90公顷为最多。

国产局在今年9月28日修订“国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绿美化案件处理原则”,放宽申请认养对象,即除现行的中央机关及自然人外,增订“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也可依处理原则规定申请认养国有非公用土地办理绿美化,每次认养期间最长为2年。

国产局主任秘书陈文龙表示,国有非公用土地在暂无处分、利用计划前,短期提供民众认养实施绿美化,可避免土地闲置失管或遭人占用、弃置废弃物,且可美化环境景观。

不过,陈文龙指出,提供绿美化土地也有设限,例如,位于都市计划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种建筑用地,除经列标未标脱,或经斟酌地区性特殊情况确有提供绿美化必要者外,仍将优先列入处分、利用计划,不同意提供绿美化。

另外,可处分抵税土地,为顾及处理得款需解缴各级政府公库,须先完成列标程序,倘有未标脱情形,才可提供绿美化。共有土地,须取得他共有人同意,或先与共有人协议分割、分管后再办理等。

国产局表示,获准认养国有非公用土地者,在认养实施绿美化期间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不得在认养土地上从事建筑、施设围障、设置摊贩、停车场、堆置或掩埋废弃物、采取土石、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产生收益使用行为。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有,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施作绿美化或整理维护环境,应依相关法令办理,并自行负担费用。

依国产局资料显示,在自然人认养绿美化国有地中,除台南县面积为最大外,其他为新竹县的33公顷,南投县的30公顷,云林县最少,只有6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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