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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罪犯潜逃 有罪羁押制度司法界不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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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一日电)前台凤董事长黄宗仁日前疑似弃保潜逃,引发外界质疑司法正义及威信。法务部两年前研拟增订“有罪羁押”制度,凡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一律先予羁押,但遭到学者及司改团体以违反人权及“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在此状况下,被告弃保潜逃的事件仍一再发生。

近年来,检调侦办不少重大经济犯罪,成绩斐然,但相关被告往往在案件侦审期间,乃至判刑定谳后空档弃保潜逃,甚至将上亿资金移往海外,让司法机关白忙一场,并留下烂摊子让金管、财政、劳工等政府机关收拾。

有鉴于此,法务部在2005年五月间提出“有罪羁押”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草案,明定刑案被告在一审法院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而未获准易科罚金或缓刑处分时,法院应羁押被告。草案中并建立被告应在宣判时到场聆判制度,以及有罪判决的羁押,延押不受次数限制等新规定。

法务部所推动的“有罪羁押”制度源于美、德两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94年的案件中,即指出有罪判决的被告在上诉中,并无宪法上交保之权利;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判决也认为“上诉中应以收押为原则,释放为例外”、“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被判有罪后,是不存在的”。

另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则明确规定,被告经法院判决有罪,且受有自由刑之宣告后,法院对于应执行监禁之被告,可及时收押或继续延押。德国法界认为,羁押的判断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否则侦查程序中的羁押早已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不过,法务部将草案送交司法院研商后,至今石沉大海,两年来刑诉法几次修法,司法院并未将“有罪羁押”制度纳入。黄宗宏与前中兴银行董事长王玉云便在这段期间内潜逃出境。

法务部官员认为,法院过度向保障被告人权一端倾斜,而轻忽多数民众对公义的期待与免于恐惧的权利,而让受重罪判决的被告仍可保持自由之身在外,逃避制裁甚至继续犯案。

法务部官员表示,法院处理刑事案件仅感受到羁押被告时人犯在押的压力,而对于被告逃亡时,所需承受的压力则极微小,因此法官只需下判决,至于判决时被告是否已逃亡,判决是否可能有效执行等问题,法官则不必顾虑。

对于法务部的意见,司法院并未直接表示反对,仅指出羁押是在被告遭有罪判决确定前,先行拘束人身自由,影响重大,为求审慎周延,他们曾将这项议题纳入2005年六月十七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公听会”的讨论事项。

司法院表示,中国人权协会、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北律师公会、台中律师公会、立法委员、学者及法官代表在公听会中反对“有罪羁押”制度,他们认为这项制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及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等。

司法院强调,“有罪羁押”制度不宜草率施行,须再行审慎斟酌。不过,司法院并未对此再提出意见,仅在近日媒体报导相关议题后,再将两年前的说法重述一次。

至于司改团体的态度,则认为“羁押”制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违反人权,他们将被告潜逃的问题归诸于检察机关执行不力所导致,强调检察官的疏忽不应在制度上做通盘变革,让人权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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