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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政变案二审 肯定扁言论自由 仍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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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湾陈水扁总统柔性政变说,遭连战、宋楚瑜诉请民事求偿,台湾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合议庭虽指出总统有言论自由,但影射连宋发动政变并无根据,仍判陈总统败诉;全案尚可上诉三审。

扁将上诉三审

高院仍要求陈总统须赔偿连宋各一元,须在自由时报等三家报纸头版,刊登半版道歉启事一天。

台湾陈水扁总统委任律师林志豪昨天表示,陈总统谈话所及皆属公众议题,对其他总统候选人进行公开评论,连宋身为政治人物,因此两人名誉反应受限制,接受最大的监督与批判,何况陈总统谈话也没有侵害名誉,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将会再上诉最高法院。

前来法院聆判的连宋律师李复甸则表示,法院判决可知陈总统的指控,均非事实。

高院认为,陈总统于九十三年11月14日在台北县立委选举造势大会上,将“流产、7日的政变”、“柔性的政变”与“连宋乱象”相连结,两天后又在民进党中常会上,再次指诉“连宋阵营…为了个人的权位”等,已故意影射连宋两人,事后造成舆论哗然也不澄清,难以认为属善意评论或表达意见。

二审高院较不同一审台北地院的判决理由,高院认为,陈总统分别在立委选举造势场合,民进党中常会发表谈话,其角色是选举辅选人,或为中常会主讲人,皆非行使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并非行使公权力下,与一般国民享有同样言论自由,只是仍不能影射、侵害他人名誉;一审则认为,总统属宪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不能主张享有言论自由的保障。

另台湾前国防部长李杰对于有退役将领要求“藉病住院”,已表明“碍难照办”,作证也表示个人未收到任何将领请辞报告,高院认为,此已反证实际并未发生“7日政变”、“柔性政变”或“政变”,难以证明陈总统所言已“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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