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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雅虎结合案 公平会附加限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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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八日电)经过组织重整后,台湾雅虎十二月起改称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天决议,为避免参与结合事业利用此结合进行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公平会根据规定附加限制负担。

公平会指出,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拟以现金为对价,支付雅虎公司以受让雅虎公司的主要营业与资产,属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结合型态。

公平会表示,参与结合事业的雅虎公司2006年在台湾网路广告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四分之一,已达公平交易法申报结合的门槛规定,双方于结合前向提出申报。

公平会根据规定附加的负担,包括参与结合事业不得利用因结合而取得的市场地位,以不正当方法阻碍竞争者网页连结、电子邮件之接收与传送、或其他服务的提供;限制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事业交易之行为;不当价格决定、维持或变更、限制交易相对人与其独家交易、或有妨碍他事业公平竞争、或其他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之行为等负担。

公平会指出,参与结合事业都是雅虎集团内的公司,目前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在关键字市场行销即以“Yahoo!奇摩搜寻行销”为品牌,此案结合对整体市场的竞争程度没有明显影响。

不过,公平会表示,本案结合后,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在网路广告市场占有率将居首位,虽对下游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将具有相对优势的议价能力,不过因为网路市场特性及搜寻服务普及性,广告主可轻易转换合作伙伴到其他提供相同服务的网路服务提供者。

公平会指出,由于其他提供广告服务的通路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商足可与其对抗平衡,搜寻引擎领导者Google于今年1月进入国内市场,提供的关键字广告,也增加国内网路广告市场的竞争程度。

公平会表示,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与雅虎公司结合,是雅虎集团内资本及营运结构的整合,不致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减损的效果,不过为了确保结合后,雅虎公司办理清算解散后,下游交易相对人不因结合案而权益受损,同时避免香港商雅虎资讯公司利用结合进行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地位等行为,因此依据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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