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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辜振甫 张怡华判刑3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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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邓香妹、张怡华母女向前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恐吓案,高等法院昨天下午宣判张女部分,基于张女与母亲向辜老表示要公布该事,要胁金钱,认为已构成恐吓取财,撤销一审依恐吓罪处以徒刑2年半的判决,改判徒刑3年确定,张女必须入狱。

高院强调,将会把张怡华部分送交检方执行,至于邓香妹母女都未接电话,张女仅透过律师林凤秋表示,确有正当理由要照顾生病的母亲才未到庭,高院却辩论终结,程序已有瑕疵,收到判决书后,将进一步处理。

辜家委任律师宋耀明表示,任何人的小孩恐怕皆不能扬言要公开任何事情,来向父母拿钱,张女做法确已构成恐吓取财罪。

院方将了解邓香妹病情

另有关邓香妹部分,高院指出,将去函邓女就诊的林口长庚医院了解病情,以及是否已心神丧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4条停止审判的规定。

今年11月16日,邓香妹母女皆请假,未到高院开庭,邓女透过律师提出医院诊断证明,指出由于罹患子宫内膜癌末期,长期接受放射线、化学治疗,已患有重度忧郁症,多疑、精神恍惚、不了解问题,常答非所问,也有自杀倾向,至于张女则表示要照顾母亲,不过,高院认为张女无正当理由,辩论终结。

高院确定判决指出,邓香妹明知道女儿张怡华并非辜振甫的私生女,却自83年9月起,陆续由张女执笔写信寄给辜老,表示要向社会公开进行威胁,至93年8月,母女共取得金钱6843万元,本票4000万元,以及位在内湖、永和的两栋房屋。

二审高院认为,或许张女不知个人真正身世,但与母亲联手行为,就算抄信也应知内容已涉及恐吓取财,又犯后态度不佳,才改判徒刑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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