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国内期货商可至美国销售期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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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核发台湾期货交易所所属会员Part30豁免令,对台湾期货商赴美国行销台湾期货交易所期货商品,引进外人参与台湾期货市场,及提高期货市场国际化程度方面,都有正面意义。

金管会指出,依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CFTC)规定,美国居民交易任何美国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商品,原则上并无限制,但“股价指数”及“政府公债”相关期货契约是有条件限制交易项目,须经CFTC核发交易许可(No-action letter)后,美国交易人才可合法购买期货契约。

期交所已获得CFTC核发五项商品,包括台指期货、小台指期货等的交易许可,但受限Rule 30.10规范,台湾期货商仍无法在未设立美国分公司情况下,向美国居民推介期交所期货商品。

有鉴于此,期交所在2005年9月20日代表期货商向CFTC申请Part 30豁免。CFTC核发期交所所属会员公司豁免令后,期货商赴美拓展期货经纪业务时,可直接对美国境内投资人推介销售TAIFEX期货商品,无须在美设立分公司并注册为美国期货商。

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补充,台湾约有14种期货商品可在美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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