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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养亲属保费申报 限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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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保险费申报错误”是纳税人报税时最常犯的错误之一,不少纳税人误以为,只要是受扶养亲属的保险费都可申报扣除,但申报受扶养兄弟姊妹及其他亲属的保险费,却被剔除补税。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包括寿险、健保、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劳保、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可申报扣除,但被保险人与要保人须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每年可扣除2万4,000元,全民健保之保险费则不受金额限制。

北区国税局表示,所谓受扶养直系亲属,指的是纳税人申报扶养的父母、子女等,兄弟姊妹则属于旁系亲属;但很多纳税人却将受扶养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如伯、侄、孙、甥、舅等 )的保险费,也一并申报扣除,结果因此被剔除补税。

另外,北区国税局强调,申报扣除保险费时,须检附收据正本或保险费缴纳证明书正本;由机关或事业单位汇缴的员工保险费(由员工负担部分 ),则应检附服务单位填发的证明;如果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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