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劳工部修改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新进展 ( 5月17日)

张雪梅 律师

【大纪元5月26日讯】美国劳工部于2007年5月17日发布最新消息,宣布已于当天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表了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修改的最终文本,对目前劳工纸申请程序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包括废除目前正在实施的允许更换劳工纸受益人的实践、劳工纸批准180天有效期、禁止任何形式的劳工纸申请买卖和交易并重罚劳工纸欺诈的行为、劳工纸申请受益人不得支付雇主申请劳工纸的律师费等有关费用等。

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修改旨在减少劳工纸申请中存在的欺诈和滥用现象和增进劳工纸申请机制的完善性。有关劳工纸申请的新规定将于2007年7月16日生效。下面我将对劳工纸申请新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的提议首先于2006年2月13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之后,劳工部将有关修改提议提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进行审核。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完成了对劳工部提议的对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修改的审核后,此规定又回到劳工部进行发布实施前的最终签署并于 2007年5月17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最终版本,完成了此法规修订所需的程序要求。新规定将于2007年7月16日生效。
  
新发布的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最终版本的内容与劳工部于2006年2月13日在联邦公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无重大出入。例如废除目前正在实施的允许更换劳工纸受益人的实践,从新规定的生效日起劳工纸申请只能用于为之申请的受益人而不再允许用于任何其他受益人,如果劳工部的提议付诸实施,批准的劳工纸申请将不能替换劳工纸申请的受益人。这意味着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原劳工纸申请的收益人无法使用此劳工纸,雇主不能将此劳工纸用于其它雇员而必须为新雇员重新申请劳工纸。新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劳工纸申请买卖和交易并加重劳工纸欺诈的处罚。

另外,劳工纸申请受益人不得支付雇主申请劳工纸的律师费等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律师准备和递交劳工纸申请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新规定,雇主不得通过扣除工资等方式从劳工纸申请受益人回收劳工纸申请的费用。雇主支付申请劳工纸有关费用的规定也适用于律师同时代表雇主和劳工纸申请受益人的双重代理的情况。
  
新发布的劳工纸申请有关规定的最终版本的内容与劳工部于2006年2月13日在联邦公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劳工纸申请批准的有效期方面略有修改。征求意见稿规定45天的劳工纸申请批准有效期,即雇主必须在劳工纸申请获得批准后45天内递交I-140移民申请,否则劳工纸批准作废。新规定将 45天的劳工纸批准有效期延长为180天, 即雇主必须在劳工纸申请获得批准后180天内递交I-140移民申请,否则劳工纸批准作废。有效期的延长将有利于雇主有较多的时间准备劳工纸申请下一步的 I-140申请。
  
有关劳工纸申请的新规定将于2007年7月16日生效,在此之前已经得到批准或正在审理的更换劳工纸受益人的申请将不受影响。然而,由于考虑到有关劳工纸申请新规定发布后将会有大批更换劳工纸受益人的移民申请,移民局宣布从2007年5月18日起将不再接受更换劳工纸申请受益人的I- 140加急审理的申请,其他加急审理的申请继续有效。
  
劳工纸申请新规定的有关修改将对许多正在申请劳工纸的读者会产生一定影响。这些读者应当明确认识提议的修改可能对自己移民申请产生的影响,咨询自己的律师以便进行妥善安排。尤其是那些劳工纸获得批准但移民名额排期未到的情况下没有递交I-140移民申请读者更应当早日递交I-140申请,以免劳工纸批准过期。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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