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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额3亿公司 须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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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为防止力霸集团掏空弊案再度发生,并让已达一定规模的公司财务更透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持有一千股到五万股记名股东人数达五百人,且资本额达三亿元以上的公司,应公开发行,以保障投资大众的权益。

经济委员会除订定公司强制公开发行的条文,也订定罚则,若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公开发行,公司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二百四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办理或改善,若公司负责人未限期办理或改善,可能会被按次处罚四十八万元以上,四百八十万元以下罚锾,直到办理或改善为止。

委员会初审通过,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得由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有数人时,得分别当选,但代表人不得同时当选为董事及监察人,避免球员兼裁判的情况发生。此外,委员会也初审删除公司债的私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限制,也就是说,未公开发行的公司未来不得再私募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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