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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央行放宽国际金融分行可收新台币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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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十三日电)为了让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更有竞争力,中央银行本周发函给银行公会等各单位,即日起,放宽OBU办理外币授信业务时,可以收受境内外股票、不动产或其他相关新台币资产作为担保品或副担保品。

为吸引外资,OBU业务享有税负等多项优惠,因此过去OBU与外汇指定银行(DBU)的业务必须有所区隔,OBU不能承作新台币相关业务,外币放款也不能收取新台币资产作为担保品。

不过,由于海外台商很多,透过OBU借外币贷款,在央行还未放宽可以新台币资产为担保品之前,金融机构多透过授信移转方式,让海外台商可以顺利借到外币资金。

之后央行放宽DBU的授信担保额度可以给OBU分享,但海外台商还是不能拿新台币资产直接作为外币贷款的担保品。

由于利用OBU的台商比外资多,为提升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全球化竞争力,发展多元化业务功能,扩大营运规模,央行本周发函银行公会,转知各会员银行和外商银行在台分行,即日起放宽OBU办理外币授信业务时,得收受新台币担保品,相关业务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8条规定办理。

OBU办理外币授信业务,得收受境内外股票、不动产或其他有关新台币资产作为担保品或副担保,新台币与外币汇兑相关事宜,则必须遵守企业每年结汇五千万美元以上要呈报央行核准等规定。

央行指出,如果发生客户违约未能还款,需处分境内股票、不动产或其他新台币资产时,所涉及新台币与外币间之汇兑,得由本国银行总行或外商银行在台分行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或第6条规定办理结汇。

央行表示,债务人发生呆账时,OBU得承受前项担保品,且应自取得日起四年内处分之,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不过,这项放宽的措施还不适用两岸外币授信业务,央行指出,OBU办理涉及两岸之外币授信业务,担保品的收受,仍应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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