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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交通部不同意修改道路交通法 警政署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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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二十三日电)“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于1968年制定施行至今,四十年来已修正十五次,警政署计划比照先进民主国家研拟“道路交通法”草案,建构一部全新的道路交通法,取代不合时宜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但交通部不同意警政署修法,让这项美意胎死腹中,警政署相当扼腕。

警政署交通组表示,根据统计分析,2006年A1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当场或二十四小时内死亡)有两千九百九十九件、死亡三千一百四十八人,与2005年同期比较,死亡人数增加两百四十六人,显示交通安全防制面临挑战,亟待警政署及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对策。

交通组长何国荣今天指出,除将持续办理各项交通执法专案及加强交通疏导外,原预计推动“道路交通法”草案,建构一部全新的道路交通法,以取代现行不合时宜的旧法。但交通部以修法权责之理由,加上建立新法旷日废时,不同意内政部警政署研拟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四十年前制订时,当初政府站在牧民者的立场,以管理处罚人民为主要考量,整体架构以处罚为主文,并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权利义务为依归,因此,内容杂乱,失去法律应有之教育功能。

尤其,处罚条例历经十五次修正,缺乏整体性规划,导致条文叠床架屋,相当紊乱。且用字前后不一,执法产生矛盾。

另外,违规罚锾高低额更超过三十几个等级,未能完全依违规情节轻重处罚,有失公平。加上对驾驶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警察如未加强取缔,驾驶人就会心存侥幸违规。

何国荣指出,日本以“道路交通法”、“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为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之主要法律,德国、新加坡、韩国皆制定“道路交通法”,美国纽约州则制定“车辆交通法(Vehicle and Traffic Law)”。

他表示,先进民主国家都是以交通原理、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权利义务,做为法条规范主要内容,将违规人之处罚置于后,这是交通法律应有之内涵,也符合时代潮流。

警政署原先预期制订新法,以妥善管理道路驾驶人,规范行人与脚踏车、慢车、机车,避免每年都修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但交通部有意见,只能胎死腹中,往后只好还是以处罚为主,逐次修订不合时宜的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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