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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存单质借利息支出 不可抵减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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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一日电)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指出,有纳税义务人因退休金享有18%优惠存款利率,当遇有资金需求时,为免适用18%利率权益消失,以退休金存单质押借款。但申报综所税时,误将借款利息支出从原存款利息所得中减除,仅以差额作为利息所得申报,经稽征机关发现并调整补税。

国税局指出,最近受理某杨姓纳税义务人复查案,其因90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自行减除向银行办理定存质押借款的利息支出新台币74万多元及73万多元后,列报本人及其配偶利息所得9万多元及8万多元。

不过,经国税局核定利息所得为84万多元及82万元,杨姓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济,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杨姓纳税人再提起上诉,最后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诉驳回。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规定,利息所得是指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贷出款项利息所得,而依照“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办理存款的利息所得,除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有关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的部分得予减除外,并无所谓扣除必要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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