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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专科学校法 放宽延长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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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瑞弘台北二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专科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维护包括怀孕学生等受教权益,删除延长修业年限两年的规定,至于缩短、延长修业期限等事项,则授权各校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至于为因应两岸高教交流,教育部拟在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有关特种生身份类别,增列“港澳及大陆地区学生”部分,今天未送院会。行政院政务委员曾志朗表示,陆生来台就读方面,将等相关法令修改配套全部完成后,再送院讨论。

行政院院会通过专科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将明定专科学校评鉴规定,有效强化专科学校评鉴机制,增订教育部应组成评鉴小组或委托大学校院、学术团体或专业评鉴机构,定期办理专科学校评鉴;评鉴结果得作为专科学校改制、增减、调整规模等事项的审酌依据。

此外,修正草案参照大学法规定,增订教师权利义务相关规定,明定专科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并增列专科学校学生会及其他自治组织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求。

专科学校法原规定未在修业期限修满应修学分者,得延长修业年限两年,这次修正删除这项规定,并增订身心障碍生,若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至多四年,并不适用因学业成绩退学的规定。

教育部指出,这项修正主要是顾及包括怀孕生等学生的受教权益,放宽延长修业期限,赋予学校运用弹性措施,并规范于学则,以协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学习及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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